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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11-0048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7-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2011年7月20日上午9时; 2、会议召开地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郭现生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公司股份212,43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6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代)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与辽宁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并同意公司截止目前累计总额为777,548,546元的对外投资。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212,434,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耀黎律师、李国旺律师 3、结论性意见:"大成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7月2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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