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1年7月22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695 83501827)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证民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7-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9版)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电话:010-67595003

  联系人:尹东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350.31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6.39%。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661.3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7.61%。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32%,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2.61%;净利息收益率为2.49%。信贷资产质量继续稳定向好,不良贷款较上年末实现“双降”,拨备覆盖率大幅提高至221.14%。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设有代表处,设立了湖北桃江建信村镇银行、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行、浙江青田建信华侨村镇银行、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陕西安塞建信村镇银行、河北丰宁建信村镇银行、上海浦东建信村镇银行、苏州常熟建信村镇银行9家村镇银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ATM)39,874台,拥有员工313,867万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0年共获得100多个国内外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商业银行品牌十强”列第二位,在“全球银行品牌500强”列第13位,并被评为2010年中国最佳银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的“Interbrand 2010年度最佳中国品牌价值排行榜”列第三位,银行业第一位;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2010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连续三年被香港《资本》杂志评为“中国杰出零售银行”;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授予“中国红十字杰出奉献奖章”。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130余人。自2008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持续通过SAS70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1年3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89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0年初,中国建设银行被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全球托管人》杂志评为2009年度“国内最佳托管银行”(Domestic Top Rated),并连续第三年被香港《财资》杂志评为“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102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梁静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502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赵晓蔚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801B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4312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4楼07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蔡颖

  2、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发售代理机构,并及时公告。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登记结算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传真:0755-25987132-8081

  联系人:赖兴文

  (三)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负责人:王玲

  联系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联系人:宋萍萍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会计师:薛竞、陈熹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20日证监许可[2011]969号文核准募集。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二)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四)募集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1年7月27日起至2011年8月26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其中,网上现金发售期间为2011年7月27日至2011年8月26日,网下现金发售期间为2011年7月27日至2011年8月26日,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期间为2011年8月22日至2011年8月26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调整上述时间安排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八)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和发售代理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九)认购开户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深圳证券账户是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证券账户的有关规定、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

  2、深圳证券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及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使用A股账户。

  (2)已购买过基金管理人其他开放式基金的投资人,其持有的由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十)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50万份以下1.0%
50万份(含)至100万份0.5%
100万份(含)以上每笔1,000元

  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本招募说明书所示上述费率结构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十一)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2011年7月27日至2011年8月26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投资人在认购期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随到随得。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投资人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款项即被冻结。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网上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100,000份,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1%,则需准备的资金数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1%=1,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1%)=101,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元

  又设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了15.8元的利息,则

  利息折算的份额=15.8/1.00=15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100,000份,则需缴纳认购金额101,000元,其中认购佣金1,000元,并可获得利息转换的份额15份。

  (十二)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2011年7月27日至2011年8月26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30万份以上(含30万份),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500,000份,认购费率为0.5%,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费用=1.00×500,000×0.5%=2,500元

  认购金额=1.00×500,000×(1+0.5%)=502,500元

  净认购金额=1.00×500,000=500,000元

  又设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了65.8元的利息,则

  利息折算的份额=65.8/1.00=65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500,000份,则需缴纳认购金额502,500元,其中认购费用2,500元,并可获得利息转换的份额65份。

  5、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6、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T+1日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十三)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2011年8月22日至2011年8月26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深证民营价格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具体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在发售代理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由发售代理机构对投资人申报的股票进行冻结。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深证民营价格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认购规模受限的个股一般不超过20只。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5、清算交收

  网下股票认购期内每日日终,发售代理机构将当日的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人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人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本基金证券认购专户,完成验资后划入基金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计算认购份额,并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人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并从投资人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人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人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如投资人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i=1。

  (2)“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由于投资人仍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1)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红利或股息

  2)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3)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4)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5)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6)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7)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此以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其中:

  ■

  2)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7、认购佣金

  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人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

  若投资人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佣金,则:认购佣金=1.00×认购份额×佣金比率,该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人认购确认时收取。

  若投资人选择以基金份额支付认购佣金,则: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佣金/1.00

  (十四)募集期利息和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于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过户至预先开立的专门账户。募集的股票在募集冻结期间的权益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十五)募集期间的资金、股票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过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的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募集期间冻结的股票应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解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此过程为基金建仓。基金建仓不超过3个月。

  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千分之一基本一致。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1、基金份额折算程序与计算公式

  (1)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T日),并提前公告。

  (2)T日收市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X、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Y,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核对。

  (3)假设T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为I,则T日的目标基金份额净值为I/1000,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8位。

  (4)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的基金份额计算至整数位(小数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加总得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

  (5)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数据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计算T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互相核对。

  (7)在登记结算机构完成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后的3个工作日内,投资人可以在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折算的举例

  假设某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认购了5,000份,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3,600,000,000.95元,折算前的基金份额总额为3,500,057,000份,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为3638.47。

  (1)折算比例=(3,600,000,000.95/3,500,057,000)/(3638.47/1000)=0.28268878

  (2)该投资人折算后的基金份额=5,000×0.28268878=1413(小数部分四舍五入)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除因上述第2项原因使本基金终止上市外,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变更为契约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若深圳证券交易所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进行。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暂停办理申购。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3、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方式依照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人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5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编制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申购赎回清单产生差错,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基金交易的临时停牌或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投资人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保证金率、T日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现金差额、T-1日基金份额净值及其它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三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采用现金替代的其他情形。

  2)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1+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随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不含T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清算;T+2日后第2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2个工作日),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交收。

  4)替代限制:为更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人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

  这里n为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而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

  4、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本基金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预估现金差额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相乘之和)

  其中,T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

  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YYYYMMDD
基金名称民营ETF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159911
拟合指数代码399337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XXXX.XX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XXXX.XX元
基金份额净值X.XXXX元

  T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XXXX.XX元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42%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500000份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X.XX元
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100只
是否开放申购允许
是否开放赎回允许
是否开放保证金申购禁止

  组合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股份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固定替代金额
000009中国宝安 允许15% 
000046泛海建设 允许15% 
000063中兴通讯 允许15% 
000078海王生物 允许15% 
000159国际实业 允许15% 
000407胜利股份 允许15% 
000418小天鹅A 允许15% 
000503海虹控股 允许15% 
000510金路集团 允许15% 
000513丽珠集团 允许15% 
000518四环生物 允许15% 
000527美的电器 允许15% 
000533万家乐 允许15% 
000540中天城投 允许15% 
000559万向钱潮 允许15% 
000566海南海药 允许15% 
000571新大洲A 允许15% 
000572海马股份 允许15% 
000616亿城股份 允许15% 
000623吉林敖东 允许15% 
000627天茂集团 允许15% 
000650仁和药业 允许15% 
000667名流置业 允许15% 
000683远兴能源 允许15% 
000690宝新能源 允许15% 
000718苏宁环球 允许15% 
000726鲁泰A 允许15% 
000735罗牛山 允许15% 
000752西藏发展 允许15% 
000776广发证券 允许15% 
000783长江证券 允许15% 
000790华神集团 允许15% 
000795太原刚玉 允许15% 
000806银河科技 允许15% 
000816江淮动力 允许15% 
000826桑德环境 允许15% 
000833贵糖股份 允许15% 
000835四川圣达 允许15% 
000848承德露露 允许15% 
000876新希望 允许15% 
000887中鼎股份 允许15% 
000910大亚科技 允许15% 
000926福星股份 允许15% 
000931中关村 允许15% 
000936华西村 允许15% 
000939凯迪电力 允许15% 
000961中南建设 允许15% 
000963华东医药 允许15% 
000989九芝堂 允许15% 
000996中国中期 允许15% 

000997新大陆 允许15% 
000998隆平高科 允许15% 
001696宗申动力 允许15% 
002001新和成 允许15% 
002005德豪润达 允许15% 
002006精功科技 允许15% 
002007华兰生物 允许15% 
002008大族激光 允许15% 
002011盾安环境 允许15% 
002012凯恩股份 允许15% 
002022科华生物 允许15% 
002024苏宁电器 允许15% 
002028思源电气 允许15% 
002029七匹狼 允许15% 
002041登海种业 允许15% 
002048宁波华翔 允许15% 
002056横店东磁 允许15% 
002063远光软件 允许15% 
002064华峰氨纶 允许15% 
002065东华软件 允许15% 
002069獐子岛 允许15% 
002073软控股份 允许15% 
002078太阳纸业 允许15% 
002081金螳螂 允许15% 
002083孚日股份 允许15% 
002097山河智能 允许15% 
002104恒宝股份 允许15% 
002122天马股份 允许15% 
002123荣信股份 允许15% 
002130沃尔核材 允许15% 
002146荣盛发展 允许15% 
002156通富微电 允许15% 
002161远望谷 允许15% 
002167东方锆业 允许15% 
002168深圳惠程 允许15% 
002171精诚铜业 允许15% 
002183怡亚通 允许15% 
002230科大讯飞 允许15% 
002237恒邦股份 允许15% 
002244滨江集团 允许15% 
002249大洋电机 允许15% 
002277友阿股份 允许15% 
002299圣农发展 允许15% 
002310东方园林 允许15% 
002399海普瑞 允许15% 
002422科伦药业 允许15% 
002493荣盛石化 允许15% 
300002神州泰岳 允许15% 
300027华谊兄弟 允许15% 
300070碧水源 允许15%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5、申购赎回清单产生差错,基金管理人为维护基金利益决定暂停申购。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暂停申购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但相关暂停申购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5、申购赎回清单产生差错,基金管理人为维护基金利益决定暂停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暂停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但相关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十)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的至少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根据投资需要(如变更标的指数)或为提高交易便利,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理念

  民营企业是中国最具创新精神、最为活跃的经济因素,孕育着中国经济崛起的未来。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此外,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将少量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新股(首次发行或增发等)、债券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上述投资范围,或将新出现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纳入投资范围。

  (四)标的指数

  深证民营价格指数。

  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适当程序更换标的指数:

  1、如果标的指数可能存在的不合理性导致其不能很好地代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民营企业的整体表现,且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未来出现了更合理、更具代表性的代表该类公司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2、当标的指数出现下列问题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

  (1)深圳证券交易所停止向标的指数供应商提供标的指数所需的数据、限制其从该交易所取得数据或处理数据的权利;

  (2)标的指数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停止发布;

  (3)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4)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辑、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点位或停止对基金管理人的标的指数使用授权;

  (5)标的指数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6)存在针对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供应商的商业纠纷或法律诉讼,且此类纠纷或诉讼可能对标的指数或基金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指数供应商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标的指数更换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标的指数相关的商号或字样。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投资方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或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1%,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构建投资组合

  构建基金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制定建仓策略和逐步调整组合。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法确定目标组合,主要投资范围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流动性和交易成本等因素进行分析,制定合理的建仓策略,并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此后,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基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等因素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2、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可能引起跟踪误差各种因素的跟踪与分析:基金管理人将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股本变化、分红、停/复牌、市场流动性、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变化、基金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等因素进行密切跟踪,分析其对指数跟踪的影响。

  (2)投资组合的调整:利用数量化分析模型,优选组合调整方案,并利用自动化指数交易系统调整投资组合,以实现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3)编制并公告申购赎回清单:以T-1日基金持有的证券及其比例为基础,根据上市公司公告,考虑T日可能发生的上市公司变动情况,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3、定期投资组合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每月或每半年)进行投资组合管理,主要完成下列事项:

  (1)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归因分析,制定改进方案;

  (2)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制定组合调整方案;

  (3)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合中现金的比例,进行每月支付现金的准备。

  4、投资绩效评估

  (1)每日对基金的绩效评估进行,主要是对跟踪偏离度进行评估;

  (2)每月末,金融工程小组对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每月末,基金经理根据量化评估报告,重点分析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原因、现金的控制情况、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前后的操作、未来成份股的变化等。

  (六)业绩比较基准

  标的指数,即深证民营价格指数。

  深证民营价格指数挑选深圳证券市场规模大、流动性好、具有代表性的100家民营上市公司股票为样本,选样时综合考虑股票的流通市值及成交金额,能够较好的反映深圳证券市场上民营企业股票价格变动的趋势,并向投资者提供投资标的。

  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时,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同时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当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其备选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下转D11版)

   第A001版:头 版(今日68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信息披露
   第A005版:激情大运引燃深圳时刻
   第A006版:机 构
   第A007版:报 告
   第A008版:环 球
   第B001版:B叠头版:公 司
   第B002版:人 物
   第B003版:综 合
   第B004版:公 司
   第C001版:C叠头版:市 场
   第C002版:动 向
   第C003版:期 货
   第C004版:个 股
   第C005版:数 据
   第C006版:行 情
   第C007版:行 情
   第C008版:信息披露
   第C009版:数 据
   第C010版:数 据
   第C011版:数 据
   第C012版:数 据
   第D001版:D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D002版:信息披露
   第D003版:信息披露
   第D004版:信息披露
   第D005版:信息披露
   第D006版:信息披露
   第D007版:信息披露
   第D008版:信息披露
   第D009版:信息披露
   第D010版:信息披露
   第D011版:信息披露
   第D012版:信息披露
   第D013版:信息披露
   第D014版:信息披露
   第D015版:信息披露
   第D016版:信息披露
   第D017版:信息披露
   第D018版:信息披露
   第D019版:信息披露
   第D020版:信息披露
   第D021版:信息披露
   第D022版:信息披露
   第D023版:信息披露
   第D024版:信息披露
   第D025版:信息披露
   第D026版:信息披露
   第D027版:信息披露
   第D028版:信息披露
   第D029版:信息披露
   第D030版:信息披露
   第D031版:信息披露
   第D032版:信息披露
   第D033版:信息披露
   第D034版:信息披露
   第D035版:信息披露
   第D036版:信息披露
   第D037版:信息披露
   第D038版:信息披露
   第D039版:信息披露
   第D040版:信息披露
   第D041版:信息披露
   第D042版:信息披露
   第D043版:信息披露
   第D044版: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