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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绿景地产 证券代码:000502 公告编号:2011-029TitlePh

绿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2011-07-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下称:"土储中心")公开征集杏坛镇土地储备项目(二环路西侧1号地块)的合作单位,合作进行该地块的土地整理。

  (2)2011年3月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参加土地储备项目合作单位征集的议案》:同意控股子公司佛山市瑞丰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佛山瑞丰公司)参加该次征集。(内容详见2011年3月10日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提示性公告》)。该事项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4)土储中心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佛山瑞丰公司于2011年7月21日签订了《杏坛镇土地储备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交易对方: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土地储备发展中心

  单位性质:事业单位,政府收储土地专门机构。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该土地储备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地块位于杏坛镇二环路以西、马齐路段(含规划要求退缩建设的用地和市政道理用地),地块出让用途为商住,地块实际出让面积(估算约50000平方米)、界线、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均以出让时规划批复为准。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土地储备发展中心

  乙方:佛山市瑞丰投资有限公司

  (一)合作方式:乙方按本协议向甲方提供项目开发资金,甲方按本协议开发项目土地,并向乙方返还项目开发资金本息及支付乙方投资收益。

  (二)甲方权责:

  1、负责完成项目地块具备出让条件的全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农用地转用、征地拆迁、规划设计等;

  2、有权自主安排使用项目开发资金,并按照法定程序对项目地块进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3、应根据土地年度出让计划在2013年年底前分期分批将项目地块以招拍挂的形式公开出让,出让的价格和条件由甲方确定。

  4、按本协议向乙方返还项目开发资金本息,若本项目有投资收益时向乙方支付投资收益。

  (三)乙方权责: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天内将项目开发资金共6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划付到甲方账户。

  乙方已交付的保证金3000万元自动转作开发资金,作为该6000万元项目开发资金的一部分。

  (四)款项结算:

  1、乙方提供项目开发资金按以下约定计息:

  (1)利率:计息期间满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年利率为6.06%;不足一年的,按一年365日计算平均日利率。

  (2)计息期间:自乙方将全部项目开发资金划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当日起至甲方返还全部项目开发资金本金当月的1号止。甲方分期返还的,已返还的本金不再计息。本项目不计算复息。

  (3)甲方分期返还的,返还款先作为还本款,还本后的余款作为还息款。

  2、支付顺序及分成比例:

  项目土地出让后,甲方应将取得的项目土地出让返还款(即项目土地出让成交价款扣除上级有关部门按政策法规提留收取款项后的余额,以下简称出让返还款)首先全部用于返还乙方项目开发资金本息。项目出让返还款在返还乙方项目开发资金全部本息后有余额(以下简称投资收益款)的,由甲乙双方按甲方70%、乙方30%的比例分享。

  3、支付期限:

  (1)返还乙方项目开发资金本息期限:甲方应自收到土地出让返还款之日起30日内将当期的出让返还款作为项目开发资金本息向乙方返还。

  (2)支付乙方投资收益款的期限:甲方应自还清乙方项目开发资金本息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乙方投资收益款。

  (3)乙方凭合法税票收取项目开发资金利息和投资收益款。

  (五)其他约定:

  1、本协议生效后,如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明令禁止乙方分享投资收益分成的,甲方一次性向乙方还清全部项目开发资金本息(仍按本协议约定的利率计息,下同)。本种情形下,甲方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不支付违约金,乙方无条件同意。

  2、如甲方出让返还款不足以返还乙方项目开发资金本息的,甲方应自筹资金,一次性向乙方还清全部项目开发资金本息,但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投资收益款。本种情形下,甲方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不支付违约金,乙方无条件同意。

  3、项目用地在2013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出让的(指土地完成招拍挂程序并确定土地使用者,下同),甲方应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返还项目开发资金及支付投资收益款。

  4、项目用地没有在2013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出让的,甲方应在2014年5月1日前一次性向乙方还清全部项目开发资金本息。甲方无需就2013年12月31日后完成出让的土地向乙方支付投资收益款,但应就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出让的土地向乙方支付投资收益款。

  5、若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书之日起10天内未将全部开发资金人民币6000万元划付到甲方上述指定账户,则视为乙方违约并放弃本项目的合作开发,甲方没收乙方已缴交的保证金,本协议失效。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合作土地储备项目的实施,开拓了公司房地产一级土地开发业务,有利于公司持续长远发展。

  本次投资存在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土地政策及项目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影响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绿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杏坛镇土地储备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

  特此公告。

  绿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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