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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200770 证券简称:*ST武锅B 公告编号:2011-026TitlePh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2011-07-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1年7月20日,本公司收到三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11鲁民辖终字第79号,2011鲁民辖终字第80号,2011鲁民辖终字第81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2010年7月14日、2010年12月15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大公报》(公告编号:2010-026、2010-047)上的三案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前期披露

案件一:

原告: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2007年6月26日与被告签订了2007D012号煤粉锅炉供货合同,并向被告支付了1,000万元的定金,但被告未依照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锅炉生产成本增加,需执行新的市场价格为由,提出在双方未能协商新的合同价格前拒绝供货,至今被告一台锅炉也未交付。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2007D012号煤粉锅炉供货合同;

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2,00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二:

原告: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2007年2月6日与被告签订了2007D003号煤粉锅炉供货合同,原告分别于2007年3月25日,2007年5月15日支付了合同下四台锅炉的定金,共计5,160万元,但被告没有完全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至今被告仅交付一台锅炉,其余三台锅炉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锅炉生产成本增加,需执行新的市场价格为由,提出在双方未能协商新的合同价格前拒绝供货。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2007D003号煤粉锅炉供货合同;

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4,99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三:

原告:邹平高新铝电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2006年5月24日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魏桥铝电”)与被告签订了2006D010号煤粉锅炉供货合同,魏桥铝电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八台锅炉的定金520万元,但被告没有完全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虽经魏桥铝电多次催要,被告以魏桥铝电必须支付合同以外的仓储费等费用作为继续供货的先决条件,否则拒绝继续供货,该合同所包含的7#、8#号两台锅炉至今未交付。2010年3月23日,原告与魏桥铝电、被告三方签订合同转让协议,将魏桥铝电在2006D010号煤粉锅炉供货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于原告。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2006D010号煤粉锅炉供货合同;

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26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述三案本公司已于2010年7月14日在《证券时报》、《大公报》上披露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0-026);2010年12月15日在《证券时报》、《大公报》上披露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0-047)。

二、本案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针对本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上诉请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如下:

1、案号:2011鲁民辖终字第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异议提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2、案号:2011鲁民辖终字第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异议提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3、案号:2011鲁民辖终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异议提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鉴于上述终审裁定驳回本公司的管辖异议上诉,维持原裁定。本公司与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邹平高新铝电有限公司目前共有七个案件处于审理中,案号分别为:

审理法院案 号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滨中商初字第23号
(2010)滨中商初字第24号
(2010)滨中商初字第25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商初字第8号
(2010)鲁商初字第13号
(2010)鲁商初字第14号
(2011)鲁商初字第3号

2011年7月21日,本公司收到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滨中商初字第23号、(2010)滨中商初字第24号、(2010)滨中商初字第25号开庭传票,上述三案将于2011年8月9日,2011年8月10日在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无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及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11鲁民辖终字第79号、2011鲁民辖终字第80号、2011鲁民辖终字第81号);

2、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滨中商初字第23号、(2010)滨中商初字第24号、(2010)滨中商初字第25号开庭传票。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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