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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57 证券简称:*ST广夏 公告编号:2011-062号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重整进程公告 2011-07-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指定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2011年7月20日召开出资人会议,出资人再次审议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表决同意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占参加会议并有效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4.86%,未达到参加会议并有效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未获得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 2011年7月20日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两次投票结果相同: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25家,22家同意,3家反对,同意的债权人人数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人数的 88%,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债权总额的 47.19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截至2011年7月20日,共有32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金额合计为 562,234,245.25元。管理人确认债权27笔,确认债权金额合计362,190,236.36 元,5笔债权不予确认。管理人已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15日内(2011年8月4日前)向银川中院提起诉讼。债务人、债权人未在期限内提起诉讼的,银川中院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确认债权。 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规定条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如果法院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则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银广夏破产清算。 管理人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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