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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11-028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7-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1年7月22日(星期五)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1年7月21日╟2011年7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7月22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7月21日下午15:00至2011年7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588号)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宋志义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人,代表股份58193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4587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5%。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人,代表股份12313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9%。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581621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 反对311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冲、徐新 3、结论性意见: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相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7月2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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