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1年7月25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695 83501827) 。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1-07-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526号文批准。

  2、本基金是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和转换本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在封闭期届满日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基金管理人将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决定是否同意本基金继续封闭三年。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成功召开并决定继续封闭,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则本基金继续封闭,即在上个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起开始下一个三年封闭期;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召开或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本基金继续封闭的决议未获得通过,则本基金在上个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起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旦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以上市开放式基金的运作方式持续运作,不再每隔三年召开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简称: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场内简称:信用增利;基金代码:164606。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5、本基金自2011年7月25日起,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国银行、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等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下统称“销售网点”)以及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公开发售。

  6、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若投资人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认购期内本公司直销柜台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若投资人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认购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7、在基金募集期内,通过场外认购的投资者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含认购费)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含认购费)为人民币50,000元,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含认购费)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含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8、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9、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0、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销售网点或通过网上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1、本公告仅对“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1年7月21日《中国证券报》、7月22日《上海证券报》、7月25日《证券时报》等报刊上的《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uatai-pb.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3、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4、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1[免长途费用]或021-38784638)或各代销机构咨询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5、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将及时公告。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6、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资产配置中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占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80%;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公司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一、本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华泰柏瑞信用增利

  场内简称:信用增利

  基金代码:164606

  2、基金类别

  债券型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以初始面值发售。

  6、深交所挂牌价格

  人民币1.00元

  7、基金投资目标

  通过系统的信用分析,优化投资组合,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的增值。

  8、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9、销售机构与销售地点

  (1)直销机构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场外销售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4)如本基金在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则将另行公告。

  10、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自2011年7月25日到2011年8月19日公开发售(各代销机构具体营业时间可能有所不同)。在上述时间段内,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本公司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3)基金募集期满,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合同生效条件的,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规定在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后公告本基金合同生效。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

  (4)若三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合同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则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公司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1、认购方式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2、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超过5%,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份额(份)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50万0.6%
50万≤认购份额< 200万0.4%
200万≤认购份额< 500万0.2%
认购份额≥500万1000元/笔

  

  (2)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元)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50万0.6%
50万≤认购金额< 200万0.4%
200万≤认购金额< 500万0.2%
认购金额≥500万1000元/笔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有效认购申请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有效认购申请资金所产生的利息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金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份,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1+0.6%)=10,060 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6%=6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1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1.00=10 份

  即投资者认购10,000 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10,060 元,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 元,利息折算的份额为10 份,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10,010份。

  (2)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10)/1.00=9,950.3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50.36份基金份额。

  3、按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在基金认购费中列支。

  4、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必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000份。

  投资者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代销机构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下转C16版)

   第A001版:头 版(今日56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环 球
   第A005版:机 构
   第A006版:公 司
   第A007版:公 司
   第A008版:市 场
   第A009版:数 据
   第A010版:行 情
   第A011版:信息披露
   第A012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中国基金
   第B002版:新 闻
   第B003版:私 募
   第B004版:对 话
   第B005版:聚 焦
   第B006版:动 向
   第B007版:数 据
   第B008版:投资家
   第B009版:观 点
   第B010版:理 财
   第B011版:营 销
   第B012版:数 据
   第C001版:C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C002版:信息披露
   第C003版:信息披露
   第C004版:信息披露
   第C005版:信息披露
   第C006版:信息披露
   第C007版:信息披露
   第C008版:信息披露
   第C009版:信息披露
   第C010版:信息披露
   第C011版:信息披露
   第C012版:信息披露
   第C013版:信息披露
   第C014版:信息披露
   第C015版:信息披露
   第C016版:信息披露
   第C017版:信息披露
   第C018版:信息披露
   第C019版:信息披露
   第C020版:信息披露
   第C021版:信息披露
   第C022版:信息披露
   第C023版:信息披露
   第C024版:信息披露
   第C025版:信息披露
   第C026版:信息披露
   第C027版:信息披露
   第C028版:信息披露
   第C029版:信息披露
   第C030版:信息披露
   第C031版:信息披露
   第C032版: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