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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7-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C13版)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传真:(010)66594853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万鸣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5)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5层、17层、18层、24层、25层、26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95513

公司网址:www.lhzq.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秦悦民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安东

联系人:安东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单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单峰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2011年4月11日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526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和转换本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在封闭期届满日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基金管理人将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决定是否同意本基金继续封闭三年。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成功召开并决定继续封闭,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则本基金继续封闭,即在上个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起开始下一个三年封闭期;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召开或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本基金继续封闭的决议未获得通过,则本基金在上个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起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旦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以上市开放式基金的运作方式持续运作,不再每隔三年召开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基金运作方式。

(四)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中,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自2011年7月25日至2011年8月19日公开发售。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应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八)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以初始面值发售。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2)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其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3、认购的限额

(1)通过场内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必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 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000份。

(2)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 代销机构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认购费率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份额(份)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50万0.6%
50万≤认购份额< 200万0.4%
200万≤认购份额< 500万0.2%
认购份额≥500万1000元/笔

(2)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元)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50万0.6%
50万≤认购金额< 200万0.4%
200万≤认购金额< 500万0.2%
认购金额≥500万1000元/笔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期间会计师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销售费及市场推广等支出,不计入基金财产。

5、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金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份,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1+0.6%)=10,060 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6%=6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1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1.00=10 份

即投资者认购10,000 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10,060 元,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 元,利息折算的份额为10 份,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10,010 份。

(2)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10)/1.00=9,950.3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50.36份基金份额。

(十)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利息的计算和折算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拟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

(四)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七)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八)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上市交易的其他业务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一)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和转换本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结束,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投资者也可以使用基金账户,通过销售机构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可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基金公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自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场外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当日的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直销柜台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3、办理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4、办理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须是整数份额,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以及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

申购金额(元)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 50万0.8%
50万≤ 申购金额 <200万0.6%
200万≤ 申购金额 <500万0.4%
申购金额 ≥ 500万1000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为0.1%。

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日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持有期< 365天0.10%
365天≤持有期<730天0.05%
持有期≥ 730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赎回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4、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投资者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在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内认(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登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场外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登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也不能直接申请赎回。转入开放期后,上述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场外赎回,但不能上市交易,投资人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入场内上市交易。在本基金封闭期内,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上市交易,但不可直接申请赎回。转入开放期后,上述基金份额仍可上市交易,同时可直接申请赎回。

1、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及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 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一)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在封闭期届满日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基金管理人将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决定是否同意本基金继续封闭三年。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成功召开并决定继续封闭,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则本基金继续封闭,即在上个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起开始下一个三年封闭期;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召开,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后本基金继续封闭的决议未获得通过,则本基金在上个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起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旦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以上市开放式基金的运作方式持续运作,不再每隔三年召开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基金运作方式。

(二)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的交易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并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结果决定是否同意本基金继续封闭三年

在本基金每个封闭期届满日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基金管理人将就该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的运作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本基金是否继续封闭三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要求参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十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及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具体手续依照各销售机构规定。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二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系统的信用分析,优化投资组合,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理念

深入研究宏微观经济以及货币政策的发展趋势,综合评价发债主体的资信水平和经营情况,积极主动地发掘具有合理风险溢价水平的投资品种,在获取较高利息收入的同时兼顾资本利得。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A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权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新股增发,并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80%;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基金转入开放期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四)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宏观经济趋势以及货币政策导向,重点关注GDP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利率水平以及货币供应量等宏观经济指标,综合考虑各证券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流动性水平以及走势的相关性,在基金合同约定比例的范围内,动态调整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从而优化资产组合的风险收益水平。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其中信用债又将成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中的重点配置标的。在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上,本基金将在对未来利率趋势、收益率曲线变动、收益率利差和公司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运用久期管理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主要关注宏观经济发展趋势以及货币政策等因素,利用多因素分析平台,综合研究当前的利率水平、经济增速以及通胀水平等经济变量,形成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合理预测,从而主动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优化资产收益率。

如果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收益率下降带来的收益;反之,如果预期利率将上升,本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期,以减小债券收益率上升带来的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定组合久期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债券收益率曲线的形态及其发展趋势,从而确定基金资产在长期、中期、短期债券上的配置比例。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发展趋势的不同判断,形成子弹型、杠铃型或阶梯型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子弹型配置;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型配置;在预期收益率曲线平移时,则采用阶梯型配置。

(3)骑乘策略:

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这样就可以获得价差收益并通过持有该债券获得稳定的票息收入。

本基金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评估,结合各券种的流动性分析,积极寻找实施骑乘策略的机会。

(4)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可以将正回购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从而获取二者之间的息差收入。

(5)信用策略:

发债主体的资信状况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将直接决定信用债的收益率水平。本基金将利用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债券发行人及其发行的债券进行信用评估,分析违约风险以及合理信用利差水平,识别投资价值。

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发债主体的行业发展前景、市场地位、公司治理、财务质量(主要是财务指标分析,包括资产负债水平、偿债能力、运营效率以及现金流质量等)、融资目的等要素,综合评价其信用等级。本基金还将定期对上述指标进行更新,及时识别发债主体信用状况的变化,从而调整信用等级,对债券重新定价。

本基金还将关注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趋势,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的判断结合对信用债在不同市场中的供需状况、市场容量、债券结构和流动性因素的分析,形成信用利差曲线变动趋势的合理预测,确定信用债整体和分行业的配置比例。

(6)个券精选策略:

在内部信用评级结果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个券的到期收益率、剩余期限、交易量、票息率、信用等级、信用利差水平、税赋特点、内嵌期权属性等因素,对个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精选估值合理或者相对估值较低、到期收益率较高、票息率较高的债券。

(7)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结合了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下行风险有限同时可分享基础股票价格上涨的特点。本基金将运用二叉树模型以及B-S期权定价模型等量化工具评估其内在投资价值,结合对可转换债券市场上的溢价率及其变动趋势、行业资金的配置以及基础股票基本面的综合分析,最终确定其投资权重及具体品种。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市场利率、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支持资产的现金流变动情况以及提前偿还率水平等因素,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通过信用分析和流动性管理,辅以量化模型分析,精选那些经风险调整后收益率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力求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3、新股认购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上市公司新股的基本面因素、收益率、中签率以及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发掘新股的内在价值,综合考虑基金资产的周转率、成本费用率和市场资金的供需关系,从而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充分研究,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以期获得稳健的当期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是中国目前最权威,应用也最广的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的构成品种完全覆盖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反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上述基准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

2、研究分析团队对于宏观经济走势、宏观经济政策取向、行业增长速度等经济数据的量化分析的报告和建议;

3、研究分析团队对于企业和债券基础分析的报告和建议;

4、投资风险管理人员对于投资组合风险评估的报告和建议。

(八)投资决策程序

1、研究部、投资部和集中交易室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宏观经济分析、债券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报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和债券价值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

4、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6、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九)投资组合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80%;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基金转入开放期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的,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下转C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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