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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119) 2011-07-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问股份变化多少即为较大变化? 答: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以下情况有披露义务:每增减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增持后导致所持股份达到20%或30%,以及增持股份导致控股上市公司、在持股30%以上后继续增持的,均有告知上市公司的义务。同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对于股改前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每减持限售股份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另外,针对创业板公司股本较主板公司相对小的特点,《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还规定,在一个创业板上市公司中拥有股份已达该公司总股本5%以上的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其每增加或减少股份数达到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时,应委托上市公司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股份变动的数量、平均价格、股份变动前后持股情况等。 问:我看到有的股票在上午9:15其行情在卖一的位置会出现以跌停价卖出的挂单,随后在9:20之前又进行撤单,这样的委托是否虚假委托? 答:上午9:15的行情在委托卖一的位置显示的是虚拟开盘价,不是具体的卖委托,随后在9:20很可能是虚拟开盘价发生了变化,显示的是另一个虚拟开盘价,因而不一定是撤单造成,不涉及虚假委托。 问: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方案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是否就可以进入到增发程序?按规定上市公司在多长期限内必须实施增发?增发时股票是否需要停牌? 答: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将实施进展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并予以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实施完毕。超过12个月未实施完毕的,核准文件失效。 上市公司办理增发股票上市事宜时,不需要停牌。 问:非交易时间办理休眠证券账户激活或“不激活,新开户”的,其激活后的休眠证券账户或“不激活,新开户”的证券账户何时可以正常使用? 答:下一交易日即可正常使用。 问:投资者在交易日15:00-17:00申请开户并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的,当日证券公司可以报送该笔创业板签约数据吗? 答:签署当日证券公司可以报送该笔创业板签约数据。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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