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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11-043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1-07-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被告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华电)、民事诉讼第三人北京国信华电物资贸易中心(以下简称:国信华电)代位权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4日作出(2010)榕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后,本公司再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为国信华电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支行的3,350万元人民币承兑汇票提供2,345万元人民币担保一案,由于国信华电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支行起诉国信华电及本公司,要求国信华电偿还欠款,本公司作为担保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截至2007年6月30日止,本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代为还款1,350万元。就代偿部分本公司已经起诉并胜诉,申请强制执行。 鉴于国信华电已无财产可供执行,2008年11月,公司依据国信华电对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存在2,345万元的到期债权,已向福州中院就本公司债权1,350万元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判令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代国信华电偿还本公司债权1,350万元 2010年12月14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公司与被告福州华电、第三人国信华电代位权纠纷一案,判决驳回本公司诉讼请求。 (前述内容,已在公司各期定期报告"重大事项-重大诉讼"章节以及公司2011-001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中披露)。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4日作出(2010)榕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后,本公司再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近日收到案件代理律师送达公司的《民事调解书》(2011)闽民终字第247号和《民事调解书》(2011)闽民终字第248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1、公司与福州华电同意,福州华电向本公司支付总计1,000万元,双方之间关于本案的纠纷就此终结。 2、国信华电对本公司与福州华电之间达成的上述协议无异议。 3、案件一审受理费总计139,864元,由本公司承担,二审受理费139,864元,减半收取为69,932元,由福州华电承担。 三、判决情况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 2、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本公司影响 本公司已就国信华电担保一案相关债权在以前年度全额计提了损失。本公司将按福州华电实际付款进度确认收益。 六、备查文件 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1)闽民终字第247号 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1)闽民终字第248号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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