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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7-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65 证券简称:武汉塑料 公告编号:2011-016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公司于2011年7月25日在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数量55,789,9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3%。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亦平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公司本次大会就所审议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对投票和计票进行了监督。 2、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聘请刘茂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5,789,902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审议关于聘请张文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5,789,902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已经七届十四次董事会和六届八次监事会审议通过(详情请见2011年4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顾恺、林玲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法律意见书 2、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7月26日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经办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对公司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本次会议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2011年7月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2011年7月8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通知了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公司本次会议于2011年7月25日在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大道156 号武塑工业园1 号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徐亦平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55,789,9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4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本次大会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经验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所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监票人对投票和计票进行了监督,表决结果予以当场公布。 本次会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聘请刘茂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5,789,9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刘茂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2、关于聘请张文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5,789,9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张文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上述第1项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2项议案经公司六届监事会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分别公告于2011年4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见证律师:顾 恺 林 玲 2011年7月25日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顾 恺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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