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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7-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彩虹精化 公告编号:2011-051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7月25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于2011年7月21日以书面、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应参加董事9名,实际参加董事9名。董事会由董事长陈永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会议以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接受控股股东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现金财务资助人民币1800万元,使用期限三个月,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6%计算。 关联董事陈永弟先生、沈少玲女士作为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回避了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公告》刊登于2011年7月26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彩虹精化 公告编号:2011-052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保证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金财务资助人民币1800万元,使用期限三个月,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6%计算。 由于此事项涉及公司控股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财务资助构成关联交易。 2011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董事陈永弟、沈少玲为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对此项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此项关联交易事项的批准权限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经股东大会的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301102962959 税务登记证号:440301192398681 法定代表人:沈少玲 注册资本:7,080万元人民币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28层8号单元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直接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技术创新产业;受托管理和经营其他创业投资公司的创业资本;投资咨询业务;直接投资或参与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股东:陈永弟(持有52%的股份),沈少玲(持有48%的股份)。 截止2010年12月31日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净资产29,842.87万元,2010年净利润6,490.25万元。 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39.15%的股份。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金财务资助人民币1800万元,使用期限三个月,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6%计算。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临时资金周转的需要,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未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此项关联交易事项体现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是为满足公司在日常业务开展中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及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此议案的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此次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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