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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7-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68 股票简称:深圳惠程 编号: 2011-036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募集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公司于 2011 年 1 月 25 日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该决议,公司将 4,000 万元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6 个月(以董事会会议批准次日起计)。相关公告刊登于 2011 年 1 月 26 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目前,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六个月使用期限届满。公司已于 2011 年7 月 25 日用自有资金 4000 万元归还了该笔募集资金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特此公告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168 股票简称:深圳惠程 编号: 2011-037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15,021,600股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2,300,376.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5,315,000.00元,深圳惠程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436,985,376.00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高性能耐热聚酰亚胺纤维产业化项目”由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高琦”)全资子公司吉林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高琦”)为实施主体。

吉林高琦与公司、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保荐机构于2011年1月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于2011年1月26日发布《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1-008号),鉴于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在2011年上半年未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要求履行监管职责,经四方协商,吉林高琦中止履行与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将注销在其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帐户。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吉林高琦与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支行、保荐机构日前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支行开设募集资金监管帐户。协议详情如下:

协议名称项目名称甲方乙方丙方丁方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高性能耐热聚酰亚胺纤维产业化项目吉林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支行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使用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410154500000199,专户计划存放金额为人民币242,958,567.93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性能耐热聚酰亚胺纤维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吉林高琦、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吉林高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吉林高琦、银行及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吉林高琦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吉林高琦授权国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金海、覃辉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机构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吉林高琦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吉林高琦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按协议的相关要求向公司及银行双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及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吉林高琦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吉林高琦、银行、保荐机构、公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2012年12月31日)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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