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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民币贸易结算有新规 2011-07-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孙 媛
香港金管局副总裁阮国恒昨日表示,优化现行与清算行平仓及未平仓净额的安排,这一措施即时生效。 按照新规定,参加行在处理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业务时,可把属同一银行集团的香港境外银行的人民币贸易持仓及其自身的人民币贸易持仓合并后,与人民币清算行净额平仓。此外,参加行如有意进行集团合并的人民币贸易平仓,必须实施有效的系统及管控措施,以监察及确保有关境外银行已遵守适用于参加行的人民币贸易持仓及平仓的相同规定。 今后,有关人民币未平仓净额的主要规定维持不变,即未平仓净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总资产或负债的10%,但订有5000万元人民币的最低豁免水平。此外,未平仓净额如超过10%的上限,可剔除在内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下的实际投资额,以及由人民币债券市场庄家活动所产生的持仓。(孙媛)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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