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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7-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042 证券简称:华孚色纺 公告编号:2011-036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更正未对议案被审议通过的表决结果造成影响。

  一、更正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7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以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其中议案审议表决的比例数据填报有误,现将议案表决情况进行更正,以下更正对议案被审议通过的表决结果未造成影响。 除表决票比例调整外,原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法律意见书中的其他事项不变。

  二、律师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秦桂森、詹磊

  3、律师意见: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更正未对议案被审议通过的表决结果造成影响。

  三、附件

  1、更正后的《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更正后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新增、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现场会议时间:2011年7月27日(星期三)下午14:00-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1年7月26日-7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7月27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7月26日下午15:00 至2011 年7月27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B座14楼会议室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计3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3,086,4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73%。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157,467,5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96.5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27人,代表股份5,618,9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45%。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伟挺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相关议案,并作出如下决议:

  1、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163,007,3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5%;反对票7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弃权票0股。

  2、会议审议并逐项表决通过《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1)、发行规模:本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票面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最终发行规模将由保荐机构和公司结合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赞成票163,000,1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1%;反对票7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弃权票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2)、向公司原有股东配售的安排: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可向公司原股东配售,具体配售安排(包括是否配售、配售比例等)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以及发行具体事宜确定。

  表决结果:赞成票163,000,1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1%;反对票7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弃权票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3)、债券期限: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赞成票163,000,1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1%;反对票7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弃权票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4)、债券利率: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及其支付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表决结果:赞成票163,000,1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1%;反对票7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弃权票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5)、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本公司流动资金。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等实际情况决定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

  表决结果:赞成票163,000,1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1%;反对票7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弃权票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6)、拟上市交易所:公司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经监管部门批准,本次公司债券亦可在适用法律允许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赞成票163,000,1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1%;反对票7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弃权票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7)、担保条款: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担保安排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表表决结果:赞成票163,000,1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1%;反对票7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弃权票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8)、决议的有效期: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个月。

  表决结果:赞成票163,000,1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1%;反对票7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弃权票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9)、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本次公司债券在获准发行后,可以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具体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赞成票163,000,1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1%;反对票7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弃权票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3、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163,000,1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1%;反对票7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弃权票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4、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采取偿还保障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163,000,1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1%;反对票7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弃权票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法律顾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指派律师到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1年7月27日14:00在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B座14楼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秦桂森律师、詹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通知各股东。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1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7月12日公告了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开时间:

  A、现场会议时间:2011年7月27日(星期三)下午14:00-15:30

  B、网络投票时间:2011年7月26日-7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7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7月26日下午15:00至2011年7月27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B座14楼会议室。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孙伟挺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截至2011年7月20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股东签到册的查验,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华孚色纺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所律师证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名,均为股权登记日(2011年7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7,467,51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数的56.7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共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618,94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023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及相关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点票、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据此,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交的各项议案后表决如下:

  1、《关于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163,007,367股(包含网络投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5%;79,100股(包含网络投票)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0股(包含网络投票)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163,000,167股(包含网络投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1%;79,100股(包含网络投票)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7,200股(包含网络投票)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163,000,167股(包含网络投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1%;79,100股(包含网络投票)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7,200股(包含网络投票)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4、《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采取偿还保障措施的议案》;

  163,000,167股(包含网络投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1%;79,100股(包含网络投票)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7,200股(包含网络投票)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通过。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负责人:倪俊骥

  经办律师:秦桂森、詹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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