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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单位建房动议是开历史倒车

2011-07-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肖国元

  一个幽灵,一个呼唤回归单位建房的幽灵正在中国大地徘徊。

  早在今年“两会”期间,就有全国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提出过单位参与保障房建设的议案。最新动向是,房地产市场发育早、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广州也出现了类似的呼吁。据媒体报道,日前,在全国人大代表调研广州保障房建设过程中,不少广州市人大代表批评“广州在单位集资房、自建房方面政策太保守”,并提议“广东应该解放思想,放开单位集资房”。而广州市住房保障办的官员在回应“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房,会不会成为变相福利”时表示,“企业用自有土地建保障房,从立项到户型设计,都要接受政府监督,房价由物价局审核,受惠人群即使是本企业员工也必须符合保障房的条件,不会变成‘变相福利’”。

  事实上,2011年以来,随着政府保障房建设的展开,一些人,主要包括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人大代表以及政协委员,提出了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参与建设保障房的建议。另一些人则顺水推舟,提出了恢复单位集资建房的做法。面对房地产市场的困境,这样的建议与主张颇有号召力:一方面,借此可以扩大房地产供应,解决部分人的住房困难;另一方面,可以降低商品房的市场需求,有利于调控高企的房价。这不正是眼下轰轰烈烈、持续了多年的房地产调控意欲取得的最终成果吗?更重要的一点在于,面对繁重的保障房建设、管理、营运重任,陷身其中的各级政府乐于寻找一个替代方案,从而让自己摆脱目前的窘境。

  但是,在此之前,我们必须弄清楚一个问题:允许单位自建保障房,究竟是一种进步,还是一种倒退?重新开放单位集资房,究竟是思想解放的表现,还是打着创新旗号的胡搞?

  众所周知,1998年福利房制度改革以后,曾经一统江山的与单位挂钩的福利分房制度被扫进了历史的垃圾桶,给它陪葬的还有包括集资房在内的形形色色的以单位为核心的房屋供给模式,取而代之的则是市场化的商品房供给制度。虽然市场化的制度不尽完美,甚至还带来了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与过去的福利房制度比,则是一种明显的进步。客观而言,实现住房供给市场化以后出现的问题,绝大部分不是这种方式本身产生的,而是配套政策不到位、不给力的遗患。而且,从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趋势看,市场化的房地产发展模式是解决住房问题的主导模式,是房地产市场的主战场。

  历史告诉我们,所谓的单位保障房、集资房制度,就是以单位为运作主体、以自有土地为基础、以自有资金为纽带的、自给自足的、封闭的房屋供给安排。在这样的制度下,单位之间行政属性与资源占有之间的差别会反映到员工的住房福利上。通常的情形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垄断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具有厚实的行政资源与经济资源,可以从政府手里批地拿地,可以动用企业盈余、财政拨款等用于单位的住房建设,员工因此可以享受较为优厚的住房福利。而其他单位、企业、个人则只能靠边站,望房兴叹。这种对比强烈、反差明显的住房景观,曾经是一道风景线,存续了半个世纪。然而,在那样的住房制度下,即使有人因“单位好”而不愁住房问题,但房屋的品质、住房的维护保养以及其他配套服务也是乏善可陈。可以说,那是一种低效的、缺乏公平公正、不利于社会发展的住房制度。

  如果我们再回到过去,允许单位自建保障房,开放集资建房,会产生以下严重后果:

  首先,上述制度是以单位为基础的。所谓单位,尤其是拥有可以用于建房的自有土地的单位,肯定不包括大量中小型企业、私人企业,而众多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无单位的民众等不可能享受单位自建保障房的福利,也不可能集资建房。如果单位没有建房用地,能从政府手里拿地的,也非大型企业、垄断企业、政府机关等莫属。这毫无疑问会触及住房的社会公正性问题。2011年以来政府着手实施的保障房制度是以开放性、公平性为基础的,是要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待与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保障,而不是选择性地解决某些单位员工的住房困难。因此,以单位为基础的制度安排具有难以克服的狭隘性。

  事实上,改革开放30年来的发展表明,面临住房困难的是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城际之间的流动人员、刚从学校毕业进入社会的学生以及没有挂靠单位的低收入人群。如果恢复单位建房的老旧做法,那么这些人群的住房问题是不可能获得有效的解决。也就是说,允许单位自建保障房之类的政策会产生房地产供需错位的结构性矛盾。

  其次,无论是单位自建保障房,还是集资房,都会严重冲击已经市场化的、有效率的土地供给机制。如果单位已经拥有了土地,就存在用地性质转换问题,即由工业用地变成住宅用地。在不存在市场竞争的前提下,土地的价格如何确定?如果先前没有土地而要向政府申请,也同样存在地价如何确定的问题。如果不选择市场化的供地路径,那么不仅过去政府拥有的庞大的卖地收益不见了踪影,而且会大幅降低土地的使用效率,形成极大的浪费。

  其三,以单位为基础建设保障房,实际上是采用“分而治之”的策略,将完整的市场切块分割,弄得七零八乱、鸡零狗碎,由此房地产的专业化、规模化大打折扣,降低了房地产行业的整体效率。房地产改革以来逐步发育成熟的设计咨询、承建施工、管理以及中介服务等体系将面临巨大的冲击。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即恢复单位建房与开放集资建房,既不公平,也缺乏效率,是得不偿失的昏招。

  可以说,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建立了一个规模庞大、体系完整、配套完善、效率较高的房地产市场,它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与住房紧张问题的缓解立下了汗马功劳,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的支柱行业与住房供给的主市场。目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不是市场制度本身带来的,而是政府修正市场失灵时有所缺位所致。因此,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思路不是回到过去,而是有针对性地弥补市场的不足,加大政府的拾遗补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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