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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建言创业板市场—— 强化保荐责任 切实建立企业内控机制 2011-07-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杨 浩
证券时报记者 杨浩 创业板市场从建立伊始到如今,无论是高价发行、私募股权投资(PE)腐败,还是创业板公司欺诈行为,都和券商保荐机构相关。在昨日深交所举办的“创业板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研讨会”上,保荐机构的代表就其工作实践对创业板保荐、发审和监管等相关问题提出了建议和意见。 国信证券副总裁胡华勇表示,要推进创业板制度创新,特别是推进上市公司建立主动信息披露制度。招商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沈卫华表示,要健全保荐人制度,切实建立企业内控机制,防范各种欺诈行为,降低创业板市场整体风险。 胡华勇指出,创业板推动了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其一,创业板上市公司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众多成长型、创新型企业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其二,目前有30余家创业板公司通过资本运作,加强了对上下游产业链的并购,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他表示,下一步要进一步引导相关资源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推动更多社会资金对不同阶段的企业进行扶持,特别是加强对早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 胡华勇建议,要推动创业板各项制度设计的创新,以使创业板上市公司健康快速发展。首先,要推进创业板上市公司建立主动信息披露制度,也让投资者、监管者更好地认识上市公司;其次,要推进创业板公司上市后再融资,鼓励创业板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最后,要强化市场问责机制,切实对各种违规违法问题进行惩处。 沈卫华表示,当前投资银行保荐工作不够深入,大多仅是按照上市的各种指标进行工作,并没有按照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运作规则、资本市场理念对上市公司提出要求,内控机制并不完善,许多创业板公司并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许多创业板公司在上市后,其董监高对资本市场运作规则不熟悉,大多数仍还是家族式管理,管理水平没有得到提升。这些都是保荐工作需要强化的地方,这也应当是创业板公司风险控制的一项内容。”沈卫华说。 沈卫华表示,创业板发行审核和监管思维也应当有所改变。其一,创业板审核不应强调规模,应当看重其新兴产业、成长性特征,新兴成长型应当是创业板企业的基本特征;其二,创业板公司超募现象广泛存在,由于募集资金投向受到严格监管,这迫使企业在募投的时候往往会出现“烧钱”行为,资金利用率低下。因此她建议,传统的发审和监管思维应当有所改变。其三,应当允许股权激励与首次公开募股(IPO)相结合,这样有利于上市公司留住核心管理团队,也有利于杜绝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等问题。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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