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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散诉汪建中民事赔偿案庭审三焦点

我国证券市场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第一案,将对股市操纵起到威慑,但定罪难点是证据提供

2011-07-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刘雯亮
IC/供图 翟超/合成

  此次庭审的焦点集中在,汪建中是否操纵股市,原告购买股票行为和损失与汪建中操纵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汪建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时报记者 刘雯亮

  经过两年多的等待,我国证券市场上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第一案,即股民老王起诉汪建中、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纠纷案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王某要求汪建中赔偿其损失,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如今,该事件又有新进展。

  本周一,该案进入开庭审理阶段。因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汪建中未出庭。北京首放因被注销,法院采用公告送达,因此缺席。原告代理人、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律师,汪建中代理人,曾代理过李庄案、陈良宇案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子程律师出席庭审。业内人士表示,作为国内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第一案,此案的正式立案和开庭必将对股市操纵行为起到巨大的威慑作用。值得一提的是,该案定罪的难点主要是证据提供,无论操纵市场的手段、过程、甚至结果。

  38只股票 55次操纵

  2008年10月,证监会发布对汪建中和北京首放的行政决定。根据调查结果,汪建中利用北京首放及其个人在证券投资咨询业的影响,借向社会公众推荐股票之机,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买入咨询报告推荐的证券,并在咨询报告向社会公众发布后卖出该种证券,实施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

  根据统计结果,通过这种违法手段,汪建中先后对38只股票进行55次交易,获利1.25亿余元。最终,证监会没收汪建中违法所得1.25亿元,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1.25亿元。

  2008年11月,汪建中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10月,“汪建中荐股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了解,汪建中对于上述的55次买卖行为事实均认可,对于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书所认定的事实和处罚内容也表示无异议,但是对于操纵市场的指控并不认同。从近日开庭的民事赔偿案看,汪建中依然否认关于操纵市场的指控。

  庭审焦点之一:汪建中及北京首放是否操纵股市?

  张远忠律师称,2008年11月21日,证监会对北京首放及汪建中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认定了被告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被操纵股票中包括中国石化、万科A、中信银行3只股票。原告王某在2007年至2008年间,误信被告发布“实战掘金报告”等一系列证券投资咨询报告,分别多次买入上述3只股票,亏损额共计10万余元。

  高子程律师认为,汪建中及北京首放客观上没有操纵涉案股票的实力和能力。2007年1至3月,北京首放点评过273只股票,中国联通、中信银行、中国石化和万科A等大盘蓝筹股在首放掘金报告一直跟踪。中国石化、万科A,当时流通市值分别为1365.54亿元、501.40亿元。中信银行属于两市流通市值前60位的大蓝筹,大盘股的价格波动完全是根据内在价值规律决定,任何机构和个人都难以操纵。

  “汪建中参与交易的资金量通常在几百万至千万元之间,持有或实际控制上述股票的流通股份数量不足正常流通股总量的0.1%。根据其资金量和持股比例根本不可能对其股价涨跌造成实际影响,事实上不可能对股票价格实施操纵行为。”高子程律师称。

  庭审焦点之二:原告损失与操纵是否有因果关系?

  张远忠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高子程则认为,北京首放发布咨询报告的行为与原告损失无因果关系。原告的损失完全是由其短线投机交易、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及我国国家政策调控等所导致。从原告交易记录看,其多次买卖股票,短线操作异常频繁,本身具有非常强的自我判断力,属于典型的短线投机行为。另外,同一时期,其他券商同样推荐了中国石化、中信银行、万科等大盘蓝筹股,因此,不能排除原告是看了其他券商推荐而作出买入决定的可能性。

  庭审焦点之三:汪建中及北京首放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张远忠律师表示,如果汪建中只是单纯地向股民推荐股票,则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汪建中在自己已经购买股票之后,再有针对性地荐股,目的是诱使投资者购买股票,以便自己获利,这就是欺诈,应承担责任。

  高子程则认为,权利义务对等关系是我国民法当中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原告并未向北京首放支付任何费用。何时买入何时卖出,均是其自行决定的,与北京首放发布咨询报告及汪建中买卖股票没有必然的关系。因此,其自行投资遭受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应转稼给北京首放及汪建中。

  另外,张远忠律师认为,鉴于本案在全国属于首例,且最高人民法院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因此,在假定不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审理本案的情况下,比照适用一般侵权案件的举证规则进行了举证。

  同时,鉴于本案非常专业,他希望证监会相关办案人员能出庭,并对上述问题作进一步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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