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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观察 实际控制人参与股权激励中小投资者选择权需关注 2011-08-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建业
证券时报记者 建业 近期以来,多家上市公司公布股权激励计划中涉及实际控制人,如友阿股份(002277)、益佰制药(600594)等。这种实际控制人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做法,引起了许多投资者的关注。这种行为虽为现行法规所允许,但值得关注的是,实施股权激励的同时如何保障中小投资者对此的发言权和否决权。 国内外各种实践和实证研究证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助于高管更加勤勉尽职,并运用更符合股东利益的方式来管理上市公司。但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大量股权,其长远利益天然与上市公司保持一致。因此,同时拥有上市公司高管身份的实际控制人并不需要额外的股权刺激来维持其对上市公司长远利益的关心。 可见,在股权激励中,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有着本质的不同。再考虑到更多股权激励数量带来的更多权益摊薄和更多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恐怕大多数中小投资者对实际控制人参与股权激励是要投反对票的。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实际控制人参与股权激励不存在直接障碍;但是如果中小投资者希望阻止这一行为,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统一而明确的细则,难度较大。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问题是在这则备忘录中,监管当局并没有明确指出涉及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激励计划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是否应当将实际控制人是否拥有被激励资格单独作为一个议案进行表决;或者,当实际控制人拥有被激励资格的单独议案被股东大会否决后,股权激励的其他内容是否仍具有合法性? 从一般投资者的角度来考虑,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来说是有必要的,但如果上市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将实际控制人与其他高管的股权激励结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交由股东大会表决,则中小股东将陷入进退维谷的局面。以友阿股份为例,公司在股权激励草案中指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激励对象“资格与获授数量还需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友阿控股须回避表决。”这一点符合备忘录1号的要求,但公司并没有明确这一表决是否将是独立于“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如果在未来的投票中,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资格包含于整个股权激励计划中,这将实际上造成中小投资者无法将对他们有益的股权激励和对他们不那么有益的实际控制人参与股权激励区隔开来,使支持股权激励、但反对实际控制人参与的中小投资者无论如何选择都将违背其本意。 除了这种将两件事情混为一谈而绑架中小股东意志的情况,政策的不明确还将导致股东在投出反对票后不知将会发生什么情况的尴尬后果。 益佰制药的方案中,明确将实际控制人是否具有参与股权激励资格的问题作为单独提案提交给股东大会,但提交表决时间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同。根据其他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经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分项逐条审议,其中将涉及激励对象名单以及他们对激励标的的分配方式。如果上述两个表决同时进行,则可能出现股东大会否决了单独提出的实际控制人参与股权激励资格,但却通过了包含实际控制人的激励名单和与此对应的标的分配方案的矛盾结果。这一矛盾是否会导致整个股权激励计划流产,暂时也没有明确的法规加以说明。 综上所述,为了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在备忘录1号中已经获得的权利,管理层应该考虑出台与备忘录1号相关内容配套的实施细则,明确股东大会对实际控制人参与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投票程序和后续处理规则,从而赋予中小投资者在这一问题上真正的选择权。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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