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695 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0628 证券简称:高新发展 公告编号:2011-63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11-08-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曾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特建设)进行公告 (相关公告详见2010年10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近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民事判决书(2010)成民初字第683号。该判决书就上述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如下: 一、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与倍特建设、本公司签定的还款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二、倍特建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欠款本金20073801.94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每笔贷款逾期之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原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及合同约定的复利计算标准计付)。 三、倍特建设向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从2010年6月21日起每日按本金7305109.27元的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四、倍特建设就已归还本金1050万元向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从2005年3月20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原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及合同约定的复利计算标准计付)。 五、本公司对倍特建设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57777.6元由倍特建设、本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一年八月二日 本版导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