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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97 证券简称:中国武夷 公告编号:2011-021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2011-08-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简要介绍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0年4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其中香港高等法院案件编号为1957/2005、714/2007、886/2007和1364/2008四个案件经香港高等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判决。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详见《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上述案件香港高等法院已于2011年7月28日判决,判决内容简述如下: 1、香港高等法院编号:1957/2005 法官判令国民建设(香港)有限公司对香港武夷开发有限公司和香港武夷建筑有限公司的申索被驳回,法院并且命令国民建设需要支付武夷的讼费,包括两位大律师费用,此讼费命令在本判决书发下后14天即成为绝对命令。 2、香港高等法院编号:714/2007 法官判令武夷开发有限公司针对国民建设(香港)有限公司的申索胜诉,判令国民建设需要支付武夷港币50万连法定利息,法院并且命令国民建设支付武夷的讼费,包括两位大律师费用,此讼费命令在本判决书发下后14天即成为绝对命令。 3、香港高等法院编号:886/2007 法官判令国民建设(香港)有限公司对武夷企业有限公司的申索被驳回,法院并且命令国民建设需要支付武夷的讼费,包括两位大律师费用,此讼费命令在本判决书发下后14天即成为绝对命令。 4、香港高等法院编号:1364/2008 福岛建设有限公司对李平(现更名为李信)提出的起诉遭驳回。法院颁布暂准命令,命令福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李平先生在本案中所产生的讼费,包括之前的保留讼费和两位大律师费用。双方如果未能就讼费金额达成协议,须由法院评定讼费金额;此暂准命令将于14天内成为绝对判令。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无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1、梁锦涛关学林律师行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案件号码2005年第1957宗、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案件号码2007年第714宗、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案件号码2007年第886宗》 2、曾重瑜律师事务所关于《香港高等法院案件编号HCA 1364 OF 2008》。 特此公告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8月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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