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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8-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2011-038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7月28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于2011年8月1日上午9:00在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9人,会议由董事长李世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6000万元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 自2011年8月2日至2012年2月1日止,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李世江先生签署相关文件。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参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相关披露。 2. 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敖汉旗景昌萤石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同意出资2400万元,收购敖汉旗景昌萤石有限公司40%的股权出资。 萤石作为矿产资源,是氟化工的重要原材料。自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后,萤石价格快速上涨,从2010年二季度末的约每吨1600元涨到了目前的每吨2600元,同比上涨了60%以上。因萤石为我公司重要原材料,建立一个较为稳定的萤石供应渠道十分重要。 敖汉旗景昌萤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昌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12日,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大甸子乡,经营范围为萤石开采、萤石加工、矿产建材销售。股东三人,分别为冯景昌占98%出资,邵勋、刘丽平各占1%出资。景昌公司拥有萤石矿一个-大甸子萤石矿,采矿许可证编号为C1504002010126220103036,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蒙)FM安许证字〔2009〕002547。根据地质资料和现场勘查,景昌公司所属大甸子萤石矿现有四个矿区,所有矿区均有矿石揭露,萤石原矿品味在45%以上,储量在110万吨以上。 景昌公司2011年5月31日账面净资产为61,094,114.50元。经委托赤峰信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2011年5月20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景昌公司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采矿权等所有资产进行评估,确认其净资产为66,867,335.00元。景昌公司三名股东拟向本公司、自然人王静转让出资,以该公司作价6000万元,其控股股东冯景昌向本公司转让40%出资、向自然人王静转让38%出资,另两名股东邵勋、刘丽分别向自然人王静转让1%出资。本公司同意以2400万元收购冯景昌持有的景昌公司40%股权出资。转让完成后,冯景昌占20%出资,本公司占40%出资,王静占40%出资。景昌公司为本公司的参股公司。 本次股权收购不存下关联交易情况,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公司出资来源为自有资金。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2011-039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7月28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于2011年8月1日上午10:30在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小二楼会议室以通讯与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监事5人,实际参加会议5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赵双成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会议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拟使用6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此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6000万元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 自2011年8月2日至2012年2月1日止。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参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相关披露。 2. 会议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敖汉旗景昌萤石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出资2400万元,收购敖汉旗景昌萤石有限公司40%的股权出资。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日 证劵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2011-040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基本情况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氟多”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503号文核准,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39.39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06,353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9,085万元,本次超募资金62,121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了[信永中和(2010)验字第XYZH/2009A5042]号《验资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本着遵循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了充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董事会决定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6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到期将以自有资金归还到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本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本次用于补充流动资金6000万元占募集资金净额的6.06%,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补充流动资金用途和必要性 第三季度,公司计划采购原材料萤石7.5万吨、硫酸9万吨、氢氧化铝3万吨,共需流动资金约3亿元,其中自有资金2.4亿元,尚有6000万元缺口,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资缺口。将6000万元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6个月可节约利息支出约183万元。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在保证资金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节约利息支出,我们认为是必要的。 三、相关承诺 公司本次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四、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6000万元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 自2011年8月2日至2012年2月1日止。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拟使用6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2、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最新进度安排和公司的财务状况,将6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作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过6个月,可以充分利用募集资金,减少财务费用支出,保证股东利益最大化。 3、公司保证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流动资金的用途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在6个月到期后及时转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本次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4、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全票同意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本次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占募集资金净额的6.06%,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5、根据公司目前的资产负债状况及未来的现金流状况,在本次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有能力偿还。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将6000万元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自2011年8月2日至2012年2月1日止。 (三) 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6,000万元超募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自2011年8月2日至2012年2月1日止。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保荐代表人汪家胜、周凌云对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保荐意见如下: 1、多氟多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多氟多承诺流动资金的用途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同时多氟多承诺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时,及时归还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根据多氟多的承诺,本次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同意多氟多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将6,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自2011年8月2日至2012年2月1日止。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2011-041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部分专用账户并 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503号文核准,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39.39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06,353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9,085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了[信永中和(2010)验字第XYZH/2009A5042]号《验资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郑州铁道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站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民主路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2011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部分专用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2011年7月28日,公司与保荐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因业务需要,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在焦作成立分行,并将焦作辖区的信贷业务全部转移至"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办理。由于银行业务的变化,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原"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专户(账号:411060300018150285625)存储的募集资金余额144,441,942.68 元全部转移至焦作分行专户(账号:418002301018010026484)进行存储和使用。 二、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18002301018010026484,截至2011年7月5日,专户余额为144,441,942.68元。该专户用于公司"年产200吨六氟磷酸锂项目"和"锂离子电池用电解液及六氟磷酸锂、电池级氟化锂、电子级氢氟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汪家胜、周凌云可以随时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平安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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