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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138 股票简称:顺络电子 编号:2011-035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2011-08-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股票回购注销的依据 (一)公司于2009年3月3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司已将完整的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公司对激励计划进行了修订并形成了《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并于2010年1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后的激励计划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二)2010年2月5日公司召开了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同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出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列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情况时,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三)2010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0年3月17日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为公司实施了2008年度和2009年度的两次利润分配方案,所以授予数量由569万份调整为739.7万份,授予价格由6.84元/股调整为4.78元/股。 (四)2010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人员和授予数量的议案》。由于两位员工辞职放弃认购,授予人数由118人调整为116人,授予股份由739.7万股调整为735.15万股。 (五)公司于2010年4月1日披露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至此,公司已经完成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工作。授予日为2010年3月17日,授予数量为735.15万股,授予对象共116人,授予价格为4.78元/股。 (六)2011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同意115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第一期解锁数量为274.4625万股。会议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吴柱梅因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第“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以及第“十五、回购注销或调整的原则”的相关规定,将原激励对象吴柱梅已获授的股份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吴柱梅的原授予股份数量为3.25万股,授予价格为4.78元/股。由于公司2010年半年度实施了10转增5的利润分配方案,因此回购数量调整为4.875万股,回购价格调整为3.19元/股。 (七)公司于2011年3月22日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并于2011年5月20日提交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注册资本拟变更为21,233.85万元人民币。 (八)2011年6月2日,公司公告了《减资公告》。自公告日起45天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 (九)2011年8月1日,公司完成了对原激励对象吴柱梅已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48,750股的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流程及会议决议,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流程合规。激励对象因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全部股份。 三、监事会对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核实意见 根据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议案,董事会有权回购注销本次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会议决定将原激励对象吴柱梅已获授的股份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公司的注册资本在本次回购注销后将减少至21,233.85万元人民币。 综上所述:董事会关于回购注销相关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原激励对象因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全部股份。 四、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并减少注册资本的法律意见书 综上,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并减资系公司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因辞职而离职的原激励对象吴柱梅所持有的已获授并尚未解锁之限制性股票,实施回购注销,从而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公司已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依法有效存续构成影响。 五、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单位:股
特此公告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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