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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90 证券简称:成飞集成 公告编号:2011-027TitlePh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8-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945号文件核准,公司向嘉兴鼎峰优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10家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9,302,325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7.2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019,999,99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发行费用人民币17,449,3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02,550,690元。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6月30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瑞岳华验字[2011]第141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与有关各方签订并经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公司需在完成本次发行且募集资金到位后30日内,以货币资金100,000万元缴付对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锂电")增资的第二期出资。公司已于2011年7月25日缴付第二期出资款100,000万元,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7月28日对该笔出资款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瑞岳华验字[2011]第176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中航锂电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与中航锂电、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航锂电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52011875217,专户存放金额为人民币10亿元。该专户仅用于中航锂电建设锂离子动力电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中航锂电与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中航锂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泰君安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中航锂电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每季度对公司、中航锂电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或中航锂电授权本次发行保荐代表人饶康达、张建华以及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人员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中航锂电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中航锂电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公司、国泰君安。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中航锂电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中航锂电、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公司和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中航锂电、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航锂电、公司、国泰君安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泰君安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中航锂电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国泰君安发现公司、中航锂电、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中航锂电、专户银行、国泰君安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泰君安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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