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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8-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409 证券简称:*ST泰复 公告编号:2011-015

  泰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泰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深福法执字第4478号、[2011]深福法执字第4479号),公司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深圳市纬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讼案

  深圳市纬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纬基)于2006 年5月22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归还借款5,173,832.89 元、资金占用费(利息)686,130.09 元及违约金248,360.99 元。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日受理了此案,并于2006 年11月7日作出(2006)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389号判决,要求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纬基返还上述借款5,173,832.89 元及利息。

  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应予撤销,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4月24 日作出(2007)深中法民二终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深圳纬基于2011年7月7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撤消执行申请。

  (二)上海德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讼案

  上海德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德昌公司)于2006年4月21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归还借款122万元、赔偿逾期还款资金占用费112,172.90 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56,086.45 元。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6日受理了此案,并于2006 年9月22日作出(2006)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6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德昌返还借款122 万元及利息。

  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4日作出(2007)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24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德昌于2011年7月7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撤消执行申请。

  二、有关案情的基本情况

  有关案情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2007年至2011的年报报告(第十章 重要事项)和半年度报告(第六章 重要事项)(公告刊登媒体: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三、裁定情况

  (一)深圳市纬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讼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6)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3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上海德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讼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6)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简要说明

  (一)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2009年7月14日,深圳纬基、上海德昌分别与江阴市国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国联)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分别将通过上述诉讼而享有的公司债权及利息转让给江阴国联。经过协商,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江阴国联人民币850万元后,深圳纬基、上海德昌申请终结上述两宗诉讼案件的执行。

  鉴于公司已对上述两宗诉讼案件计提费用1067万元,实际支付850万元,公司本期将回冲费用217万元,增加本期利润总额217万元。

  六、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深福法执字第4478号)

  (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深福法执字第4479号)

  特此公告。

  泰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8月2日

  证券代码:000409 证券简称:*ST泰复 公告编号:2011-016

  泰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泰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民申字第797号),公司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诉深圳市纬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孙晓路、高月娥、程龙杰、彭文辉损害公司权益赔偿纠纷一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1年5月30日受理。

  二、有关案情的基本情况

  有关案情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2009年10月17日《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0年11月16日《重大诉讼结果公告》和2011年6月2日《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刊登媒体: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三、裁定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驳回泰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要求。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简要说明

  (一)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于2005年一次性计提了上述诉讼涉及的占用款项,本次公告的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财务状况无影响。

  六、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民申字第797号)

  特此公告。

  泰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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