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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

2011-08-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6版)

  本次吸收合并的资产交割及相关股权资产过户过程中,未出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包括相关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历史财务数据)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况。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本公司将尽快启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换届工作。

  八、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不存在因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实施导致发生

  广西投资集团占用本公司资金或资产的行为,或本公司为广西投资集团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九、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2006年12月23日,集琦集团与索美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2008年11月21日本公司与索美公司、索科公司签署了《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梧州索芙特美容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索芙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之协议书》、本公司与国海证券签署了《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之协议书》及国海证券与索美公司达成的《补偿协议》。2010年11月30日本公司与国海证券现有股东签署的《股份补偿协议》。2010年12月17日本公司与国海证券签署了《名称转让协议》。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上述协议均已生效,目前交易各方已经或正在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协议内容,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

  十、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申报及实施过程中,相关各方就本次交易有关事项出具了如下承诺,该等承诺的具体履行情况如下:

  1、关于未取得债权人同意转移之债务的承诺

  (1)对于本次交易本公司未取得债权人同意转移债务事宜,本公司承诺“置出资产中涉及的债务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的,本公司应当负责取得相应债权人的书面同意”,同时,索美公司已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公司本次重组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之债权人(主要是未出具债务转移承诺函的债务)的提前清偿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对要求提供担保之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本公司及索美公司正在积极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2)对于本次交易国海证券未取得债权人同意转移债务事宜,国海证券已于2009年2月4日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国海证券事宜,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海证券已于2009年2月13日在《广西日报》上刊登了《关于与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债权人公告》,公告称:凡国海证券债权人均可于该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向国海证券申报债权,并据有效债权文件及凭证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国海证券要求清偿债务或者要求国海证券提供担保。但由于国海证券除了代客户买卖证券款、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及向该公司控股股东借入的次级债务外,仅有应付账款和应付职工薪酬等少量债务,因此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尚未有债权人向国海证券申报债权。

  2、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根据国海证券相关股东及荣高投资的承诺,本公司吸收合并国海证券及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原持有国海证券5%以上股份的股东广西投资集团、桂东电力、索美公司、中恒集团及河池化工承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限售期为36个月,靓本清超市作为索美公司的关联方亦承诺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限售期为36个月,荣桂贸易及湖南湘晖因本公司启动本次重组时持有国海证券股权尚不足一年,承诺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限售期为48个月,其余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国海证券原股东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原本公司除索美公司外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上述相关承诺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3、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广西投资集团已经出具书面承诺:承诺方作为新增股份吸收合并后存续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保证现在和将来不经营与存续公司相同的业务;亦不间接经营、参与投资与存续公司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的企业。承诺方同时保证不利用其股东的地位损害存续公司及其它股东的正当权益。并且承诺方将促使承诺方全资拥有或其拥有50%股权以上或相对控股的下属子公司遵守上述承诺。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上述相关承诺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4、关于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广西投资集团已向本公司出具了承诺:对于承诺方及其关联方将来与存续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方将严格履行桂林集琦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遵循市场定价原则,确保公平、公正、公允,不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上述相关承诺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5、关于不违反证监发[2003]56 号文”的承诺

  索美公司承诺:索美公司及关联方不存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规定的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侵害本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也不存在本公司为该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上述相关承诺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6、关于现金选择权的承诺

  本次交易国海证券原股东作出承诺将向桂林集琦的全体流通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对于成功申报现金选择权的流通股东,国海证券原股东按其2008年9月30日持有国海证券的股权比例向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支付现金对价(3.72元/股),相应受让公司股份。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国海证券原股东的现金选择权承诺已履行完毕,详见本报告“六、本次交易的现金选择权实施情况”部分。

  7、关于召开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的承诺

  国海证券原有全部股东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同意存续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存续公司5%以上股份,否则应限期改正,未改正前,相应股份不具有表决权。

  国海证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提议并赞成存续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存续公司5%以上股份,否则应限期改正,未改正前,相应股份不具有表决权。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上述相关承诺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8、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国海证券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除需满足一般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外,上市后将针对国海证券自身特点,在定期报告中充分披露客户资产保护、风险控制、合规检查、创新业务开展与风险管理等信息,强化对投资者的风险揭示;充分披露证券公司可能因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券监管机构采取限制业务等监管措施、甚至被撤销全部证券业务许可的风险。同时将严格按照《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健全风险监控机制,建立对风险的实时监控系统,加强对风险的动态监控,增强识别、度量、控制风险的能力,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上述相关承诺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十一、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

  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上述社会公众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本次交易及股改完成后,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广西投资集团、索美公司和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其持股比例分别为26.04%、11.89%、11.04%。经核查,广州市靓本清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靓本清超市”)为索美公司的一致行动人。除靓本清超市为索美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外,本次交易及股改完成后,持有公司10%以下股份的股东均不是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且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综上,本次交易及股改完成后,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58%;其他持有公司10%以下股份的股东即社会公众股东共持有公司49.42%的股份,持有的股份不低于存续公司股份总数的10%,符合《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因此,本次交易及股改完成后本公司仍满足上市条件。

  十二、相关后续事项的风险性和合规性

  桂林集琦已于2011年7月15日按照《资产置换协议》的约定向索美公司履行了置出资产和负债的交接。自交割之日起, 本次资产交割中不涉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资产,自资产交割日起由索美公司享有;对于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方能转移所有权的资产,桂林集琦将在资产交割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协助索美公司办理该等资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并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2011年7月15日,桂林集琦和国海证券也已根据《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之协议书》的约定进行了资产交割。对于无需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所有权即可转移的资产,其所有权自资产交割日起即转移给桂林集琦;对于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方能转移所有权并尚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的资产,国海证券将在资产交割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协助桂林集琦办理完毕该等资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并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十三、中介机构对实施情况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担任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的兴业证券认为:

  “桂林集琦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桂林集琦资产和负债的转移不存在给上市公司带来风险和损害的情形,办理过户手续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桂林集琦新增股份吸收合并国海证券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

  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促进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相关各方充分履行其承诺的情况下,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法律顾问意见

  担任本次交易法律顾问的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认为:

  1.桂林集琦已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暨重大资产重组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本次资产置换及合并的实施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关资产置换及合并协议已经生效,除资产置换及合并所涉相关资产的过户手续及员工劳动关系变更尚待办理外,协议各方当事人已根据前述协议实施了资产、债权、债务及人员的移交和接收;相关资产过户手续的办理及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不存在法律障碍。

  3.桂林集琦就本次资产置换及合并履行了必要的债权人保护义务,国海证券就本次吸收合并履行了必要的债权人保护义务,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4.桂林集琦注册资本的变更已经由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真实合法;桂林集琦名称、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的变更已经主管部门核准,合法有效。

  5.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条件已经具备。

  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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