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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2011-08-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经查明,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露股份”)时任董事长王宝林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06年11月,露露股份向承德露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露集团”)购买了露露集团持有的“露露”商标共计127件、专利73项及域名、条形码等无形资产(总价款3.01亿元人民币),并于2008年3月办理完成了过户手续。2007年4月26日、2007年9月10日,同时兼任露露股份董事长和露露集团董事长的王宝林,代表双方分别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名称使用许可协议》,协议规定,露露股份许可露露集团继续使用露露股份拥有的“露露”商标十年,许可露露集团继续使用“露露集团”标识十年,露露集团按协议分别一次性支付许可费人民币1万元及2万元。露露股份与关联方露露集团签署涉及“露露”商标的重大合同,既未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批准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露露股份时任董事长王宝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6年修订)》第3.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王宝林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王宝林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王宝林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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