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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11-032 福建鸿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8-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鸿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1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联证券")、开户银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3-002101040013496,截止2011年7月15日,专户余额为67,977,283.23元。该专户仅用于"包装印刷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开设专户,账号为351008010018150059884,截止2011年7月15日,专户余额为19,5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北京数字化印刷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万联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万联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万联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万联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万联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白树锋、李鸿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万联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万联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含1000 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万联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万联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万联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万联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万联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万联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万联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万联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福建鸿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一年八月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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