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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汇理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8-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9版)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投资风格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风险控制是实现价值回报的一个重要基石。借鉴东方汇理在风险控制领域的成熟经验,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流程。通过科学有效、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明确的四道风险控制防线,从组织制度上确保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1)第一道防线:员工自律、自控和互控

直接与业务系统、资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业务用章等接触的岗位,必须实行双人负责的制度。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由其上级主管履行监督职责;对于有条件的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2)第二道防线:部门内控和部门之间互控

各部门应检查本部门的各类风险隐患,严格遵守业务操作流程,完善内控措施,并对本部门的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研究、投资、集中交易、运营等部门独立运作,以实现部门间权力制约和风险互控。

(3)第三道防线:风险控制部与其它各部门间的互动合作

各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发生的风险事件向风险控制部报告。风险控制人员在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协助各部门识别、评估风险和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监督《风险控制制度》和流程的被执行情况,以及定期对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测量、评估和报告。

(4)第四道防线: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的稽核审计以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2、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管理制度根据规范的对象划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公司治理制度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部门及业务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规程、实施细则以及部门业务手册。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查,并出具专项报告。

3)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4)内部控制活动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B、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C、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6)内部控制监督

内部监控由监事会、董事会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意见改进,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知晓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90.33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联系人:方韡

联系电话: 010-65556812

传真:010-65550832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601998.SH、0998.HK)成立于1987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2005年8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2006年12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BBVA)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年4月27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经过二十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二)主要人员情况

陈小宪博士,中信银行行长,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1982年至1990年,在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计划处,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助理;1992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副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副局长;1994年,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00年,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01年,任常务副行长、招商银行董事;2004年以后,任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常务董事、副总经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中信银行行长,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陈小宪先生同时还兼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席等职。

苏国新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曾担任中信集团办公厅副主任、同时兼任中信集团董事长及中信银行董事长秘书。1997年6月开始担任中信集团董事长秘书。1991年8月至1993年10月,在中国外交部工作。1993年10至1997年5月在中信集团负责外事工作。1996年1月至1997年1月,在瑞士银行SBC和瑞士联合银行UBS等金融机构工作。

刘勇先生,中信银行托管中心总经理。男,1965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中信银行贸易结算部副总经理,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信银行国际业务管理部总经理,中信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兼风险主管,中信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7年6月至今,任中信银行托管中心总经理,负责全行托管业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11年3月31日,中信银行已托管招商优质成长、建信恒久价值、银河银信添利、国联安信心增益、泰信周期回报和浦银安盛货币6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总托管规模达2367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

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楼

法定代表人:杨琨

联系人:沈娴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021-61095599

联系电话:021-61095610

网址:www.abc-ca.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韩星宇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88、400-888-8666

(8)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400-888-800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0)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0294

联系人:邓寒冰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1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各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网址:www.ecitic.com

(13)其它代销机构

其它代销机构名称及其信息另行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楼

法定代表人:杨琨

电话:021-61095588

传真:021-61095556

联系人:高利民

客户服务电话:021-610955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谢英峰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汪芳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1年7月15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116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募集期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详见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四、募集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六、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1、认购时间安排

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时间安排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列明。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采用前端收费方式,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费率
50万元以下1.20%
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0.80%
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0.60%
500万元(含)以上1000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支付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基金投资者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加计认购金额在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扣除认购费用后除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确定。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基金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农银汇理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利息为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1+1.2%)=4,940.71元

认购费用=5,000-4,940.71=59.29元

认购份额=(4,940.71+2)/1.00=4,942.71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农银汇理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利息为2元,可得到4,942.71份基金份额。

4、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在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处开立基金账户,若已经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提交认购申请,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基金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5、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基金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款;

(3)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基金投资者通常可在T+2 日后(包括当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3 个工作日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认购申请成功受理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七、认购的限制

代销网点以及直销网上交易基金投资者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个人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认购费),机构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500,000元(含认购费)。

募集期间不设置基金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自行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为基金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支付赎回款项,并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和直销网上交易基金投资者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个人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机构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已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基金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基金投资者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0份。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费率
50万元以下1.5%
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1.0%
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0.8%
500万元(含)以上1000元/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1年以下0.50%
1年(含1年)至2年0.25%
2年(含2年)以上

注1: 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1年指365日,2年指730日,以此类推。

注2: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后端费率: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条件成熟时也将为客户提供后端收费的选择。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二:假定T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200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申购2申购3
申购金额(元,A)10,000500,0001,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1.50%1.00%0.80%
净申购金额(C=A/(1+B))9,852.22495,049.50992,063.49
申购费用(D=A-C)147.784,950.507,936.51
申购份额(E=C/1.2000)8,210.18412,541.25826,719.58

5、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基金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购/申购费用,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持有年限不足1年,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2500×10,000×0.5%=62.50元

赎回金额=1.2500×10,000-62.5=12,437.50元

6、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基金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基金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基金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此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下转D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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