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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证券投资咨询业重在严控利益冲突 2011-08-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谢杰
汪建中犯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此案的判决结果对证券咨询行业有重大影响。案犯之所以能够完成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主要原因在于证券投资咨询行业缺乏严格的利益冲突监管机制。必须强化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透明度管理,要求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向市场全面披露相关投资咨询信息,从源头加强投资咨询业务的市场公开操作。应该隔离收费与免费咨询业务,切断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利益冲突的形成基础。
8月2日,广受关注的首例证券咨询机构从业人员操纵证券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汪建中在担任首放投资顾问公司负责人期间,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9个账户,在买卖工商银行、中国联通等38只股票中,操纵证券市场55次,累计非法获利1.25亿元。法院认为,汪建中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2575万余元。此案的判决结果对证券咨询行业有重大影响。 咨询业缺乏利益冲突监管机制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人员背弃客户信任并利用投资顾问的影响力不正当地引导股民投资决策,影响股票供求关系,从而实现证券价量操纵,其之所以能够完成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主要原因在于证券投资咨询行业缺乏严格的利益冲突监管机制。部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开展咨询业务过程中,不能坚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守信的从业信条,没有完全按照市场规律、市场规则开展投资咨询业务。在发布咨询报告时牵扯复杂且非中立的利益因素,甚至违背其应当向付费客户承担的信托责任,侵害客户权益。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案无疑会对证券投资咨询行业产生负面影响,监管层必须通过加强内部与外部监管,严格控制利益冲突所带来的行业违法犯罪风险。 强化咨询业务透明度管理 必须强化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透明度管理,要求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向市场全面披露相关投资咨询信息,从源头加强投资咨询业务的市场公开操作,切实杜绝利益冲突不受监管的混乱局面。 当前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实践操作中,相关证券投资咨询意见的形成方法和数据对证券监管部门、市场投资者等均缺乏透明度,导致市场监督和行政监管机制接近失灵。特别是对于公开发布于市场主流媒体的投资咨询报告,由于不存在付费客户,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与市场专业人士对其投资咨询报告的客观性与科学性进行审查与判断,部分投资咨询从业人员不顾事实编造证券投资报告但没有相关责任追究机制。因此,证券监管部门应当设置投资咨询报告备案机制与违规出具报告的责任追究机制,鼓励市场专业人士与投资者举报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编造咨询报告的行为。 切断利益冲突的形成基础 应该隔离收费与免费咨询业务,切断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利益冲突的形成基础。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向大客户提供咨询意见、风险管理方案等服务的同时,也向市场发布相关研究报告。但是,在付费业务与免费业务并存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利益冲突监控机制,单纯地预期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保护市场一般投资者利益显然是不切实际的。投资咨询机构一方面收取咨询费,另一方面又对相关证券产品免费发布咨询意见,明显存在利益冲突,容易导致咨询意见独立性、客观性、真实性严重缺失。 一种操作方案是,全面取消向市场公开的免费咨询业务,或者将免费投资咨询业务独立,成立专门的市场咨询服务机构,防止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利益冲突。但是,取消免费咨询业务不仅无法彻底消除利益冲突问题,而且不利于一般投资者获取证券投资信息,阻碍资本市场发展;即使分设专门为市场一般投资者服务的咨询机构与收费咨询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仍然可以通过控股方式控制免费业务。因此,解决利益冲突的关键在于强化监管与内控,提高利益冲突道德风险控制标准,严格禁止收费业务与免费业务推荐标的证券的交叉,切断利益冲突的形成基础。 提高内控与合规机制运行实效 提高内控与合规机制的运行实效,确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问题能够及早暴露并予以规制。 利益冲突实际上属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内部控制问题,单纯依靠监管层查处显然不利于防范更严重的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监管层有必要积极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形成良好的信息互动,要求上述单位通过内部合规程序发现从业人员利益冲突问题及相关证据材料并提供给执法部门。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规范实际上严格禁止或者限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投资,相关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也都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设置内控机制与合规程序。但上述程序没有发挥控制利益冲突的实际作用,主要原因在于合规与内控机制的虚置。针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没有有效执行合规程序的问题,监管层有必要明确追究单位的法律责任,强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加强单位内部的利益冲突控制与管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人员违规从事证券投资,首先是其个人责任,但是,如果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无法提供有效执行合规程序的证据,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通过强化合规程序的有效性,监管层将事发单位与违规从事证券投资的从业人员之间进行责任捆绑,不仅能够运用机构的内控力量防止利益冲突,而且能够在事发之后,发挥案发单位的能动性,积极提供相关证据,为查处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奠定基础。 (作者系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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