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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48 证券简称:承德露露 公告编号:2011-016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原董事长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公告 2011-08-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1年8月4日,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露股份")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原董事长王宝林先生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2006年11月,露露股份向承德露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露集团")购买了露露集团持有的"露露"商标共计127件、专利73项及域名、条形码等无形资产(总价款3.01亿元人民币),并于2008年3月办理完成了过户手续。2007年4月26日、2007年9月10日,同时兼任露露股份董事长和露露集团董事长的王宝林,代表双方分别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名称使用许可协议》,协议规定,露露股份许可露露集团继续使用露露股份拥有的"露露"商标十年,许可露露集团继续使用"露露集团"标识十年,露露集团按协议分别一次性支付许可费人民币1万元及2万元。露露股份与关联方露露集团签署涉及"露露"商标的重大合同,既未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批准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露露股份时任董事长王宝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第3.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王宝林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王宝林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王宝林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露露股份由于发生原董事长在未经授权批准的情况下,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企业名称许可协议》两份协议的情况,损害了公司商标权益,还导致信息披露出现违规并直接影响了公司信息披露考评结果,公司积极采取措施主动维权,以消除上述负面影响,在公司的不断敦促下,在当地政府的协调支持下,工商执法部门责令露露集团限期更名并取消侵权协议,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1年3月办理完成更名手续,变更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今后,公司还将依靠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继续大力开展维权工作,改善市场环境。 收到处分的决定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将进一步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指引的学习,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特此公告。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8月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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