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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8-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27 股票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2011-048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及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增资上海辛格林纳新时达电机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超募资金以及自有资金对全资子公司上海辛格林纳新时达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机公司")进行增资。具体内容详见2011年5月23日以及2011年6月21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

  目前,电机公司已经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办理手续,并取得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壹仟万元变更为人民币壹亿元。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527 股票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2011-049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723号文核准,于2010年12月15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6.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890.51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109.49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0)第25693号《验资报告》确认。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及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建设海外业务上海营销中心和上海辛格林纳新时达电机有限公司工控类变频器业务上海营销中心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中的4,500万元,通过向电机公司现金增资方式,用于建设电机公司工控类变频器业务上海营销中心。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辛格林纳新时达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机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以下简称"交行嘉定支行")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电机公司已在交行嘉定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10069082018010071279 ,截止2011年7月 20日,专户余额为 45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电机公司工控类变频器业务上海营销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电机公司和交行嘉定支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电机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电机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电机公司和交行嘉定支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季度对电机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电机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林文坛 、 国 萱 可以随时到交通银行嘉定支行查询、复印电机公司专户的资料;交行嘉定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交行嘉定支行查询电机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交行嘉定支行查询电机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交行嘉定支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电机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交行嘉定支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电机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5%的,交行嘉定支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交行嘉定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交行嘉定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电机公司或者广发证券可以要求电机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电机公司、交行嘉定支行、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且广发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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