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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29 证券简称:七匹狼 编号:2011-027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8-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7月19日发出通知,于2011年8月5日上午9:30在厦门市武夷工贸六号楼二楼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名,代表股份148,228,2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40%。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少雄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也无提案被修改或否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以同意票148,228,2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审议通过了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发行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短期融资券,单笔短期融资券发行期限不超过365天,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本议案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决定和办理与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具体方案,确定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期限、发行利率、批次结构、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发行的相关中介机构等事项; 2、制作、签署所有必要的申报注册文件、发行文件及材料,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3、如国家对于发行短期融资券有新的规定,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事项外,授权董事长根据新规定对发行短期融资券等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刘晓军、朱智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一年八月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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