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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8-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79 股票简称:大连友谊 编号:2011-029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1年8月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董事会会议,本次董事会于2011年7月30日分别以专人、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全体董事进行了文件送达通知。董事长田益群先生主持了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会议董事7名,实际到会6名,独立董事赵彦志先生因公务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其委托独立董事李源山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成员和公司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公司与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的议案 为进一步支持公司业务发展,提供充足的流动资金,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拟与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合同项下借款总额为人民币5亿元,借款期限二年,公司控股股东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向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拟以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追加抵押担保,具体资产及办理抵押登记时间双方另行商定)。 详细内容详见同日发出的《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的公告》。 该项议案将提交公司近期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8月4日
证券代码:000679 股票简称:大连友谊 编号:2011-030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信托贷款情况概述 2011年8月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公司与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的议案,同意我公司与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信托规模为5亿元人民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浮动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即时调整,利率值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8.5%/年。公司控股股东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向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拟以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追加抵押担保,具体资产及办理抵押登记时间双方另行商定),该项信托贷款合同事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大连市西岗区大公街34号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永成 注册资本:20.57亿元人民币 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开展营业性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金 20.57亿元人民币,成立于1981年,截止2010年末,公司固有资产总额33.22亿元,利润总额5.52亿,华信汇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52.17%股份,是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范围为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业务范围均包括本外币。 2、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与公司未发生类似业务的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良好,履约能力有一定的保障。 三、信托贷款合同主要内容 1、借款期限、用途及利率 本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两年,用途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本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执行浮动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即时调整,利率值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8.5%/年。当前利率为12%/年。 2、提款条件 借款人未满足下列条件的,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 (1)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经年检合格的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章程复印件等企业基本资料并加盖公章; (2)本合同及相关附件已正式生效; (3)借款人已开立用于提款、付息、付费及还款的账户; (4)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权力部门同意签订本合同的文件; (5)未出现第十条所规定的违约事件; (6)大华信托字111031015号《华信信托o大连友谊单一资金信托合同》项下信托成立并生效; (7)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提款条件已经满足。 3、提款时间和方式 提款时间以《借款借据》所载日期为准,《借款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贷款人在确定的提款日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借款人于提款日一次性提款。在提款日未提取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或同意继续放款。无论贷款人拒绝放款或同意继续放款的,皆有权就借款人未提取部分的贷款款项收取违约金,但已提用的部分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 4、还款 借款人必须于贷款到期之日偿还贷款本金及剩余利息。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能提前还款。 5、声明与承诺 贷款人声明,授权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为贷款资金使用的资金监管方,对信托资金的支付和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借款人在本条中所作的声明和承诺是连续有效的,在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时均视为借款人重复作出。 四、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保证人):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亦称"友谊公司"或债务人)与乙方签署了编号为大华信贷字111031015号《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友谊公司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甲方自愿为友谊公司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主债务的履行期限 主债务履行期限为主合同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如有变更,依主合同之约定。 2、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 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金额、违约金、赔偿金; 2)主合同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 3)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如主合同约定主债务系分期履行,则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自最后一期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5、甲方权利和义务 (1)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2)对乙方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甲方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 (3)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通知乙方: 1)向第三方提供担保 2)财产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3)合并、分立; 4)名称、住所、电话发生变更。 (4)甲方应确保其在主合同存续期间不存在以下任意一项或多项严重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并明确知悉当发生以下任意一项或多项情形时乙方有权要求友谊公司立即履行主合同项下补足资金支付义务,甲方对该等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财务状况恶化; 2)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发生任何一种对其担保能力有重大影响的改变经营机制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联营、与外商合资或合作(不含正常经营业务); 3)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签署任何可能降低其现有担保能力或超过日常经营需要签署有可能扩大或有负债的法律文件; 4)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本减少、或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发生股权变动; 5)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工商行政登记; 6)发生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其他对其担保能力有重大影响的纠纷、诉讼、仲裁; 7)司法机关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或其他任何司法财产保全措施,对其担保能力有重大影响的。 (5)乙方从债务人、保证人获得主债权的全部清偿后,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6、乙方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 (2)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能够反映其财产状况、资信情况的相关资料。 (3)主债务履行期限届至止未向乙方清偿全部债务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依法将主债权(即乙方享有的要求债务人履行主债务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应于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甲方。 7、违约责任 (1)甲方在本合同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2)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3)因甲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8、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主债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2)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按本合同对主合同项下的赔偿义务等承担责任。 (3)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五、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信托贷款将有助于公司的流动资金周转,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为公司项目的正常运营提供保障。 六、风险提示 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存在以下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1、合同双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需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向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拟以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追加抵押担保,具体资产及办理抵押登记时间双方另行商定)。 七、备查文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8月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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