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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2 证券简称:世纪华通 公告编号2011-11TitlePh

浙江世纪华通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8-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045号文核准,浙江世纪华通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5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3.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35,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3,235,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1,765,000.00元,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6,935,000.00元,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共计为人民币998,700,000.00元。

  为了规范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东方证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劵")、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及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下管支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相关协议,具体事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公司募集资金开设专户存款选择银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专户账号:393559065011; 该账户仅用于公司汽车轻量化、节能用塑料件系列产品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公司汽车轻量化、节能用塑料件系列产品建设项目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置换资金,若公司汽车轻量化、节能用塑料件系列产品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出现闲置情况时,则按相关规定 ,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可作流动补充资金使用,除此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存储金额为524,520,000.00元。

  2、公司募集资金开设专户存款选择银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专户账号:294056001018010147087;该账户仅用于公司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公司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置换资金,若公司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出现闲置情况时,则按相关规定 ,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可作流动补充资金使用,除此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存储金额为:49,850,000.00元。

  3、公司部分超募集资金开设专户存款选择银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专户账号:7334110182400028436;该账户仅用于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存储金额为120,000,000.00元。

  4、公司部分超募集资金开设专户存款选择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专户账号:1211022029200032189;该账户仅用于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存储金额为164,330,000.00元。

  5、公司部分超募集资金开设专户存款选择银行为: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下管支行;专户账号:201000083348770;该账户仅用于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存储金额为140,000,000.00元。

  二、协议相关条款

  1、 公司与上述各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东方证劵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方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述银行应当配合东方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方证劵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东方证劵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魏浣忠、马云涛可以随时到上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方证劵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上述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方证劵。上述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上述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方证劵,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东方证劵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方证劵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银行,同时按要求向公司、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上述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方证劵出具对账单或向东方证劵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方证劵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东方证劵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世纪华通车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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