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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8-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048 证券简称:保利地产 公告编号:2011-030 债券代码:122012 债券简称:08保利债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7月份销售情况简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1年7月公司实现签约面积46.68万平方米,同比增长4.75%;实现签约金额50.60亿元,同比增长37.86%。 2011年1-7月公司实现签约面积387.59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4.37%;实现签约金额445.18亿元,同比增长75.10%。 由于销售过程中存在各种不确定性,上述销售数据可能与定期报告披露的数据存在差异,相关数据以公司定期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048 证券简称:保利地产 公告编号:2011-031 债券代码:122012 债券简称:08 保利债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公司获得房地产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子公司大连保利红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挂牌方式取得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街道湾家村地块(宗地编号:大城(2011)-18号,项目具体位置见下图1),用地面积171844平方米,容积率建筑面积约309317平方米,成交总价132708万元,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公司拥有项目50%权益。 特此公告。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图1:大连马兰河项目
证券代码:600048 证券简称:保利地产 公告编号:2011-032 债券代码:122012 债券简称:08 保利债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8月5日在北京市新保利大厦28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宋广菊女士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到董事九人,实到董事九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董事会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成立养老产业专业管理公司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北京安平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2000万元,按50%:50%的股权比例合作成立养老产业专业管理公司。 二、董事会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改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同意将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改选为:1、战略委员会:宋广菊、张振高、张玲、朱铭新、魏明海,宋广菊为召集人;2、提名委员会:张恒山、宋广菊、王小朝、魏明海、张礼卿,张恒山为召集人;3、审计委员会:魏明海、张振高、彭碧宏、张恒山、张礼卿,魏明海为召集人;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张礼卿、魏明海、张恒山,张礼卿为召集人。 同意根据上述改选结果,将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二章第四条款修订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均为独立董事。”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关联董事回避,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通过《关于向关联方销售及出租物业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市场定价的前提下,向关联方销售及出租有关物业,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此项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详见附件1。 四、董事会以7票同意、1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关于北京蓟门桥项目立项的议案》。 北京蓟门桥项目位于北三环蓟门桥往北约1公里,规划建设用地面积3.42万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10.45万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居住。目前该项目由北京世博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 同意公司对北京蓟门桥项目立项,并授权经营层通过收购北京世博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方式获取该项目。 独立董事魏明海先生对本议案表示弃权,弃权理由如下: 北京蓟门桥项目盈利前景一般,如有可能应争取更佳获取条件。 独立董事张礼卿先生对本议案表示反对,反对理由如下: 北京蓟门桥项目成本较高,盈利前景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建议公司在目前市场环境中慎重考虑。 五、董事会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近期获得房地产项目备案的议案》。 同意对广州芳村高尔夫G地块、佛山乐从南区项目、包头昆河项目、上海闵行区马桥旗忠基地保障房项目、郑州省纺机项目、通化市金厂河北项目、成都大丰一期项目、武汉红旗村项目和大连马栏河项目等九个项目备案。 特此公告。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附件1: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之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有关以上议案的相关资料,本人审阅了所提供的资料,并就以上议案有关情况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本人独立判断,现就以上议案发表以下意见: 同意公司《关于向关联方销售及出租物业的议案》,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业务经营与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加强公司商业地产经营运作的发展,相关物业销售及租赁的定价均参照市价确定,定价客观、公允,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该项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魏明海 张恒山 张礼卿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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