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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11-08-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公告送出日期:2011年8月1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
基金主代码688888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年5月17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申购起始日2011年8月16日
赎回起始日2011年8月16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2011年8月16日

2 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单笔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M<100万1.5%
100万≤M<200万1.2%
200万≤M<500万0.8%
M≥500万1000元/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份时,剩余基金份额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回。

4.2 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Y<1年0.5%
1年≤Y<2年0.25%
Y≥2年

注1:Y:持有时间,其中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

注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业务。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费率及计算公式等同于一般申购业务。对于满足不同条件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如定期定额申购期限适逢基金费率优惠期,或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等特殊渠道递交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或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合的其他条件,基金管理人可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并及时公告。投资者办理该业务具体费率以销售机构当时有效的业务规定或相关公告为准。

1) 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前,须指定本人的一个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扣款账户,并经办理本业务的代销机构认可。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每期最低扣款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置等于或高于100元的最低扣款金额,具体最低扣款金额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 交易确认

本业务的申购需遵循“未知价”和“金额申购”的原则,申购价格以基金申购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为本业务每月实际扣款日(如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至基金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T+2工作日。投资人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基金后,本基金已开放赎回业务的,投资者可从T+2工作日起办理基金的赎回。赎回费率按照相关基金合同约定的一般赎回业务的赎回费率执行。

3) 变更和终止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办理该业务网点申请办理,办理程序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2楼

邮政编码:310012

客服电话:4006-321-321,0571-28822288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 场外销售机构:

1) 银行销售渠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证券公司销售渠道: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 第三方销售渠道: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 可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调整本基金的业务办理机构,并及时公告。

4. 本基金各销售机构可能因业务安排、系统设置等原因,在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业务时,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时间和要求的资料、信息等有所区别,投资者在办理本公告项下相关业务时,除应遵循本公告内容外,还应按照各销售机构的要求执行。

5. 以上各销售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工作日办理业务的具体时间和其它有关信息、规定等事项,请参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相关业务公告及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也可致电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本基金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代销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1年4月1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sfund.com)查阅本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资料。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321-321(免长途话费)或0571-28822288垂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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