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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违规开发商不能太“从宽” 2011-08-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冯海宁
对房地产开发商的资质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出新规。8月10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有擅自变更容积率、哄抬房价等行为的开发商,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该规定的重点在于规范开发商资质管理,但最高处罚违规开发商3万元的规定却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和质疑。这一处罚标准与开发商的违规所得相比,似乎就是九牛一毛,不仅对开发商没有实质威慑力,而且等于是变相鼓励开发商去囤地,去更改容积率,去捂盘惜售。 仔细阅读该意见稿,就会发现一些报道过于片面,只提到最高罚款3万元,没有提到关于资质方面的处罚。意见稿的原意是,开发商出现囤地、更改容积率等情形的,有权限的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理。 对违规开发商是双重处罚,应该说,比较有杀伤力的是“资质处罚”,因为资质往往是开发商拿地、开发项目的本钱之一。但即便是双重处罚,也是温柔式的处罚。意见稿规定地方房地产监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作出资质处罚,也就是说,情节轻重全由地方监管者说了算。而现实中,很多地方监管者往往与违规开发商“穿一条裤子”。 对违规开发商的处罚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制度规定的处罚力度太轻;二是处罚的弹性太大,尤其是地方监管者掌握处罚尺度前景难以乐观;三是开发商有多种办法来应对处罚,比如,降低资质之后花钱托人再买资质,吊销资质后换个“马甲”再申请资质;再不行的话,利用有资质的开发商来拿项目。 在我看来,房地产市场之所以乱象丛生,主要原因就在于政府处罚力度与开发商违规所得严重不成正比。比如,杭州市国土局2007年曾对闲置土地每亩罚款9.5万元,但实际上每亩地价上涨了约552万元,罚款额仅为涨价的五十分之一。这样的处罚力度显然是糊弄大众、纵容开发商违规。国家有关立法部门以及全国性房地产制度不能再向开发商“示好”了,面对开发商频频顶风作案的现实,惟有严厉惩罚才能唤醒开发商的道德良知和法规意识。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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