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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8-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736 证券简称:重庆实业 公告编号:2011-035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1年8月1日,公司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了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通知,2011年8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董事均亲自出席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沈东进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全体董事审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长沙中住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议案的议案》。

为了保证长沙中住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兆嘉公司”)开发项目的后续各项开发及融资工作的顺利进行,兆嘉房公司将资本公积转增为注册资本,由目前注册资本1,757.8125万元,通过资本公积转增方式将注册资本增加至1亿元。增资后原股东持股比例及享有权益不变。

二、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中住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放弃长沙中住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关联交易议案》。

我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上海中住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住”)合计持有控股子公司兆嘉公司80%股权,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简称“中房集团”)全资子公司华通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华通公司”)持有兆嘉公司20%股权,现华通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兆嘉公司20%股权转让给中房集团,由于我公司资金面仍然趋紧,现有资金将优先保证目前在建项目的需求,不具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我公司和上海中住放弃兆嘉公司20%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由于中房集团是我公司控股股东中住地产开发公司的母公司,此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沈东进先生回避表决本项议案。本项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本关联交易事项详细情况公司将于近期进行披露。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内容的议案》,并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57号)有关规定,现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以下修订:

(一)修订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

原文: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修订为: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若出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启动“占用即冻结”机制。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工作。

若发生资金占用情况,应依照以下程序处理:

发现资金占用时,财务负责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向董事长书面报告资金占用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金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董事长根据书面报告,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安排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事宜。若控股股东无法在十五日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司法程序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依据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及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并追究其赔偿责任;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情节严重者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修订《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

原文: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最近三年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修订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若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的证券。

(四)公司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五)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聘任田玉利先生为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由于工作变动,孙卫东先生已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

董事会秘书职务。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田玉利先生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聘任田玉利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独立董事刘红宇女士、李树先生、刘洪跃先生对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通过审阅田玉利先生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田玉利先生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提名程序合法,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田玉利先生为董事会秘书。

田玉利先生简历附后。

五、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重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亿元委托贷款展期及续贷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重实房地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曾通过华夏银行重庆分行、成都银行重庆分行申请一亿元委托贷款,并于2010年9月底前办理完毕。

近期上述委托贷款将陆续到期需要归还,为缓解重庆公司当前的资金压力,重庆公司将上述即将到期的委托贷款一亿元进行展期和续贷,时间半年至一年,利率为按目前银行基准利率上浮17%以内。

此次展期和续贷继续由重庆渝创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渝创”)提供担保,并继续由重庆实业以持有的瑞斯康达股权为重庆渝创提供质押反担保,重庆公司向重庆渝创按展期和续贷金额的2%支付财务顾问费。

六、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重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渝创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融资财务顾问补充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为缓解资金压力,重庆公司将委托贷款一亿元进行展期和续贷,时间半年至一年,此次展期和续贷继续由重庆渝创提供担保,重庆公司与重庆渝创签订《融资财务顾问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经双方友好协商,重庆渝创同意在重庆公司办理融资展期和续贷工作中继续担任财务顾问,予以必要的支持和配合,帮助重庆公司在要求的时间内落实好展期和续贷所需要的手续,双方达成本补充协议;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重庆公司同意于展期和续贷工作全部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实际展期和续贷金额的2%向重庆渝创支付财务顾问费(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由于重庆渝创是本公司股东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上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雨松先生回避表决本项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刘红宇、李树、刘洪跃对本项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实现企业融资,改善公司流动资状况,符合企业正常经营管理需要,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二)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对相关的关联交易议案实施回避表决,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七、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于2011年8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特此公告。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附件:田玉利先生简历

田玉利,男,汉族,1978年1月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管理学硕士,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2004年5月至2008年4月,就职于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总部,先后担任经营部(企业发展部)改制业务经理和改制重组办业务经理;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就职于中房投资管理公司,任综合办公室主任;2009年3月至今,就职于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任风险控制部经理。田玉利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它部门的处罚。

    

    

证券代码:000736 证券简称:重庆实业 公告编号:2011-037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类型:√同向大幅上升

2、业绩预告情况表

项目2011年1月1日-

2011年9月30日

2010年1月1日-

2010年9月30日

增减变动(%)
净利润约2818万元1295.33万元约117.55%
基本每股收益约0.09元0.04元约125.00%

公司2011年7月1日至9月30日预计实现净利润约2080万元,比上年同期的540万元增长约285.19%。

二、业绩预告经过预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公司管理层预测2011年1-3季度的累计净利润约为2,818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约117.56%。本报告期业绩变动的主要原因是参股公司瑞斯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计在2011年1-3季度实现净利润较大幅度增长,公司投资收益相应增加。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预告的2011年1-3季度业绩仅为初步核算数据,与2011年三季度报告披露的最终数据可能存在差异,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证券代码:000736 证券简称: 重庆实业 公告编号:2011-038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以持有的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向重庆渝创信用

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质押反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我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重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曾于2010年7月通过银行申请一亿元委托贷款,该笔委托贷款由重庆渝创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渝创”)担任融资顾问并提供担保,并由我公司以持有的瑞斯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全部法人股股权为重庆渝创提供质押反担保。重庆公司向重庆渝创支付财务顾问费200万元。

我公司于2010年6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渝创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010年7月12日,公司召开2010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上述事项于2010年6月26日、7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进行了披露。

近期上述委托贷款将陆续到期需要归还,为缓解重庆公司当前的资金压力,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公司将上述即将到期的委托贷款一亿元进行展期和续贷,时间半年至一年,此次展期和续贷继续由重庆渝创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渝创”)提供担保,并继续由重庆实业以持有的瑞斯康达股权为重庆渝创提供质押反担保,重庆公司向重庆渝创按展期和续贷金额的2%支付财务顾问费(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为此,重庆重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渝创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融资财务顾问补充协议》,约定重庆公司向重庆渝创按展期和续贷金额的2%支付财务顾问费(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由于我公司与重庆渝创在2010年7月签订的《股权质押协议》中约定的我公司持有瑞斯康达股权的质押期限为“从本协议签署后并在北京市工商局办理完毕质押备案起至重实房地产归还资金本息为止。”所以双方不再就股权质押事项签订补充协议,继续执行原有协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重庆渝创是重庆市政府批准成立、由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担保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注册资本4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9号,法定代表人:吴坚,税务登记证号:500103774853242,经营范围为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担保业务,企业咨询服务等。

三、本次对外担保对公司的影响

本项对外担保是是为了实现企业融资,将有利于缓解公司资金紧张的现状,符合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总额26,140 万元,占公司201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9.10%。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没有逾期担保的情况,没有涉及诉讼和仲裁的对外担保。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三)经独立董事签字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四)经独立董事签字的独立董事意见;

(五)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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