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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纳入监管鼓励基金销售机构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降低支付成本 2011-08-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郑晓波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规定》明确,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该规定预计将与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一同在今年10月1日实施。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日渐突出:一是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未受监管;二是基金管理公司和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受制于支付环节,高昂的支付成本不利于行业基金销售服务专业化水平的提高;三是销售账户体系缺乏规范,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不一,监管难度大,不利于公平地保护基金投资人的权益。 为此,征求意见稿首先规范了销售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等账户运作行为,明确销售账户的日常运作应当遵循“封闭运行、定向划付、同基金投资人返还、自有资金分开交易、禁止担保”等一系列原则。 同时,征求意见稿一项重要的措施是引入销售账户的监督机构,并对监督机构的条件和监督义务做出规定,要求监督机构和账户开立人签订监督协议,同时在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时承担连带责任。 征求意见稿明确,监督机构可以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也可以是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商业银行。监督机构应当监督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划转流程,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封闭运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得用于与基金销售无关的消费、转账及提取现金等。监督机构应当对销售账户可能存在的余额、备付金账户的余额和资金使用情况、销售相关费用收取情况进行监督。此外,账户开立人直接从销售账户扣划基金销售费用的,应当向监督机构提供有关费用收取的协议、手续费账户基本信息等。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已经有民生银行和浦发银行参与了监督机构试点。证监会希望该政策能够激发更多银行参与,成为商业银行一项新的业务。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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