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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11-050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11-08-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建设)于2011年6月,以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中关村建设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传票(2011)海民初字第18412号,该案件符合受理条件,法院予以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晓春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3号 被告: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军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事实和理由: 2006年初,被告将其总承包的京津高速公路第七合同段道路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进场施工后,被告拟定《道路工程分包合同》,并要求原告签署。该合同约定被告在本合同范围内的总包价格基础上提取5%的管理费后形成双方的合同总价。同时,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自原告进场施工后,原告克服各种困难,及时全面履行了上述工程的施工工作。京津高速公路于2008年7月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于2008年7月16日全线开通。施工结束后,原告与被告就结算事宜一直进行协商,但是,被告对于原告变更及变更价款迟迟不予确认。截止目前,被告累计支付工程款48395153.72元,对于原告施工的大部分变更工程的价款,被告迟迟不予支付,导致原告无法及时解决大批农民工工资,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经营。 此外,本案所涉道路工程系被告总承包的京津高速公路第七合同段中的部分工程,被告将其总承包的第七合同段工程肢解,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并签署《道路工程分包合同》,违反了我国《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签署的《道路工程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二)、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施工工程项目据实结算,给付原告工程款25773539.58元及自2008年8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 本案尚未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公告外,无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本公司影响 本公司正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因尚未审理,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的影响。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书》; 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2011)海民初字第18412号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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