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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8-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公告编号:2011-033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1年8月12日 2.召开地点: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白鹭宾馆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 陈玉林 6.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部分股东参加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大会的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356,043,5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94%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鉴于公司于2011年7月12日实施了公司第十九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因此需对公司章程第6条中注册资本和第19条中的股本总额进行变更。 1.将原章程第6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3786.2694万元",修改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2922.1502万元"。 2.将原章程第19条公司"股份总数为63786.2694万股,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均为普通股",修改为"股份总数为82922.1502万股,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均为普通股" ① 表决情况: 同意356,043,5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②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见"深圳巨潮资讯网"。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鲁鸿贵 刘蓓蕾 3.结论性意见: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8月12日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亚律法字(2011)第0812号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致: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受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鲁鸿贵、刘蓓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进行现场见证。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验证,并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1年7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等有关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8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白鹭宾馆召开,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通知一致,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时间间隔十五天以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356,043,54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2.9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现场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议案的股东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一项议案即《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书面记名的方式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以记名书面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会议投票的表决结果,并进行了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鲁鸿贵 负责人:_____________ __ 姚艳秋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刘蓓蕾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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