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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11-038TitlePh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8-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891号文核准,于2011年7月12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895.19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1.6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59,319,116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019,329,864.10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已对上述资金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XYZH/2011SZAT001-3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近期,公司分别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河证券")、开设有募集资金专户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中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中山分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全资子公司武汉大洋电机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新动力")与中国银河证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中山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中山分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农业银行中山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4-314701040005161 ,截止2011年8月2日,专户余额为10,45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新能源动力及控制系统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及新能源动力及控制系统研发及中试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暂存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新能源动力及控制系统研发及中试基地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需待大洋电机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注资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再存放于该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届时再另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334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1年7月21日,期限3个月。

  二、公司已在工商银行中山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11028029200062480 ,截止2011年7月22日,专户余额为479.98641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大功率IGBT及IPM模块封装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36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1年7月22日,期限3个月。

  三、武汉新动力已在中国银行中山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28672141208093001,截止2011年8月 2 日,专户余额为2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武汉新动力驱动启动电机(BSG)及控制系统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武汉新动力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28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1年8月2日,期限3个月。

  四、武汉新动力已在交通银行中山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84600500018010055976,截止2011年8月2 日,专户余额为1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武汉新动力驱动启动电机(BSG)及控制系统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武汉新动力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3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1年8月2日,期限3个月。

  五、公司、武汉新动力承诺以上所有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六、公司、武汉新动力与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七、中国银河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国银河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武汉新动力和银行应当配合中国银河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国银河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八、公司、武汉新动力授权中国银河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伟、敖云峰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国银河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九、银行按月(每月6日之前)向公司或武汉新动力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国银河证券。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十、公司、武汉新动力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国银河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十一、中国银河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国银河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向公司、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二、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国银河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武汉新动力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三、以上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督导期结束(2012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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