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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61 证券简称:珠江啤酒 公告编号:2011-025TitlePh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1-08-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69,818,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26%;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1年8月18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2010 年7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0]905号批复,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不超过7,000万股。2010 年8月6日,公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发行7,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价格为5.80 元/股。2010 年8月18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7,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中的5,600万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网下配售的1,400万股于2010 年11月18日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由610,161,768股增加到680,161,768股。

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为680,161,768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为7,000 万股,占总股本的10.29%;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总数为610,161,768股,占总股本的89.71%。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各项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

股东广州市华仕投资有限公司、广州珠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诚毅科技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揭阳市安信投资有限公司和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公司国有股东广州珠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珠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广州珠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珠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的禁售期义务。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没有其他承诺。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1年8月18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69,818,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26%;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为6家;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股东全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备注
广州珠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9,017,2949,017,294 
广州市诚毅科技软件开发有限公司6,500,0006,500,000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三户7,000,000198,162注1
揭阳市安信投资有限公司9,190,9009,190,900 
广州市华仕投资有限公司43,636,30043,636,300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1,275,4441,275,444 
合计76,619,93869,818,100 

注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国有股东广州珠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分别为173,606股和24,556股,合计198,162股,对此部分股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广州珠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的禁售期义务,即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包含该部分股份。

公司国有股东广州珠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为6,801,838股, 对此部分股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广州珠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的禁售期义务,即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截至本公告之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对该部分股份的承诺仍在履行中,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包含该部分股份。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股份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时做出的承诺;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本保荐机构同意相关股东本次解禁限售股份。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公司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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