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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1-08-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1、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260号文批准。 2、本基金的基金类别是股票型,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基金境外托管人为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4、本基金自2011年8月22日至2011年9月21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和中国工商银行等代销机构。 6、本公司已经开通网上开户和网上认购,详细情况请登录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 7、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已经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再开立基金账户,直接办理新基金的认购业务即可。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及认购手续。开户和认购的具体程序请见本发售公告正文。 9、本基金本次募集不设定募集上限,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外汇额度的使用情况控制基金认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认购。 10、在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及代销网点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即不得撤销。各销售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12、销售机构(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即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登记确认为准。请投资者务必于基金合同生效并正式发布生效公告后第二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3、本基金募集期内发生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不得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证券时报》和本公司网站上的《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中国工商银行网站(www.icbc.com.cn)和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直销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5、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6、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本公司还可能增加新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留意本公司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17、对未开设代销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或直销中心咨询电话0755-83026888,垂询认购事宜。 18、本基金募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9、风险提示: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投资标的风险、汇率及外汇管制风险、政治风险、税务风险、法律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技术系统运行风险、通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开放式基金风险。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17) 2、基金类别 股票型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首次发行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首次发行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6、募集目标 本基金本次募集不设定募集上限,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外汇额度的使用情况控制基金认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认购。 7、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8、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直销机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详见本公告第六部分。 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各代销机构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详见本公告第六部分。 如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则另行公告。 9、基金募集期与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2011年8月22日至2011年9月21日,同时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销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延迟发售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10、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在本基金募集期届满,在基金的募集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则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并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若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投资人。 二、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间多次认购的,单笔计算认购费。 2、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投资者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加计认购金额在认购期所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确认的金额为准)扣除认购费用后除以基金份额面值确定。募集发售期间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0.3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988.14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11.86元 认购份额=(988.14+0.32)/1.00=988.4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88.46份基金份额。 三、投资者的认购程序及相关规定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公司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及认购手续。 (一)本公司直销中心 1、开户及认购的业务办理时间: 2011年8月22日起至2011年9月21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最后一个交易日延长至17:00。 2、个人投资者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1)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件只允许使用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身份证明; ② 若委托他人办理时,还须提交代理委托书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③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或传真、复印件; ⑤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和认购申请表。 注:其中③所指的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公司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需指定一家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名称严格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等。 (2)投资者应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直销业务专用户 账号:4000040529200080534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行号:102584004055) (3)注意事项: ①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网点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姓名; ② 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基金”,并确保在2011年9月21日17:00前到账; ③ 投资者申请的认购金额不可超过汇款金额; ④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1)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② 机构预留印鉴; 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亲自申请时提交); ⑤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⑥ 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⑦ 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注:上述⑥项是指:在本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及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名称严格一致。 (2)投资者应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直销业务专用户 账号:4000040529200080534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行号:102584004055) (3)注意事项: ①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② 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基金”,并确保在2011年9月21日17:00前到账; ③ 投资者申请的认购金额不能超过汇款金额; ④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办理基金认购手续的机构投资者须提供下列资料: ① 办理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②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③ 填妥的基金认购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④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系统 1、开户及认购的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全天24小时接受开户及认购业务,但工作日15:00之后以及法定节假日的认购申请,视为下一工作日提交的认购申请。募集期最后一交易日的业务受理截止时间为17: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请参照公布于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上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等业务; (2)尚未开通诺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直接登录网上交易平台进行认购;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已支持的银行卡有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借记卡)、交通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等; (3)已经开通诺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诺安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认购。 3、注意事项 本公司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放。 (三)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认购及开户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代销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3、销售机构和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并正式发布生效公告后第二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或客户服务电话查询确认结果。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人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五)认购的限额 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人在本公司直销中心、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六)特别提示 1、请有意认购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或代销网点索取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及认购申请表。个人投资者也可从诺安基金管理公司的网站(www.lionfund.com.cn)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的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代销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3、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4、至认购期结束被确认为无效认购的,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四、清算与交割 1、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注册登记人确认为无效后3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2、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收入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认购资金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人在募集结束后完成注册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由银行出具基金募集专户存款证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注册登记人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若本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若本基金合同不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六、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 直销中心电话:0755-83026888 公司网址:www.lionfund.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三)销售机构 1、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本基金管理人在深圳、北京、上海、广州、成都开设五个直销网点对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等业务: (1)深圳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张逸凡 (下转D8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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