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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多项措施鼓励民企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 民企投资战略新兴产业可获上市融资支持 2011-08-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周荣祥
证券时报记者 周荣祥 发改委日前印发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明确,要积极支持和帮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改进对民营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项目的融资服务。 《意见》要求,要积极支持和帮助产权制度明晰、财会制度规范、信用基础良好的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开展新型贷款抵押和担保方式试点等,改进对民营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项目的融资服务。 《意见》提出了十项支持措施。具体包括清理准入条件、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扶持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市场示范应用、鼓励发展新型业态以及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等。 《意见》指出,除必须达到节能环保要求和按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资质外,不得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在注册资本、投资金额、投资强度、产能规模、土地供应、采购投标等方面设置门槛。 《意见》强调,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资金等公共资源对民营企业同等对待。相关部门在安排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资金以及协调调度其他公共资源时,要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意见》还称,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发改委在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配套政策、发展规划时,应建立合理的工作机制,采取有效的方式,保障民营企业和相关协会代表参与,并要充分吸纳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此外,《意见》还强调,要支持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国家相关科研和产业化计划,开发重大技术和重要新产品。扶持相关企业协同推进产业链整体发展,促进新技术与新产品的工程化、产业化。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起或参与相关标准制定。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具有重大社会效益新产品的市场示范应用。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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