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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2011-019 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8-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字[2011]463号《关于核准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同意,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230,844股,募集资金净额232,528,364.20元。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为年产6万吨环保型聚氨酯硬泡聚醚技术改造项目,由全资子公司南京宝新聚氨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新公司"或"该子公司")承担该项目建设任务。根据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和"关于公司向南京宝新聚氨酯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将募集资金净额全部划入该子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中。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宝新公司会同公司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分别与中信银行南京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高淳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签署日期为2011 年8 月16日。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情况 根据项目建设和管理需要,宝新公司已在中信银行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7321310182800006862,截止2011年8月10日,专户余额10000万元;在中国建设银行高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32001596436059669669,截止2011年8月10日,专户余额13252.83642万元。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宝新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5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1年8月16日,期限六个月。宝新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宝新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开户银行与宝新公司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宝新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宝新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宝新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吴涛、刘文天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宝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宝新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宝新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宝新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宝新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三方监管协议有关的要求向宝新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宝新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三方监管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平安证券督导期结束(2012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8月1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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