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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8-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165 证券简称:宁夏恒力 公告编号:临2011-024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8月6日以书面方式送达,会议于2011年8月16日在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5名监事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王东明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全体董事以签字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2011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详见www.sse.com.cn)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详见临2011-025号公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165 证券简称:宁夏恒力 公告编号:临2011-025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8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29,000,00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990号)核准,本公司以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向上海新日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7.02元。 截至2011年7月1日,本公司实际以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向上海新日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0,0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561,6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13,558,422.32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48,041,577.68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并出具XYZH/2011YCA1001号验资报告。 本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次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关于募集资金投向的计划为: 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预计约为56,160万元(含发行费用)。其中,①计划用于年产3万吨特种钢丝绳技改项目后续投资9,870万元;②偿还银行贷款16,100万元;③扣除发行费用后,剩余部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实际需求,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上述项目实际需求,超过部分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在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以前,有总额为29,000,000.00元的银行贷款到期,公司已利用自筹资金予以偿还,具体情况如下: ■ 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29,000,000.00元。 四、公司董事会决议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29,000,000.00元,遵循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 本次置换事项已经公司五届十三次董事会、五届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就本次置换事项明确发表同意的意见,并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专项审核,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本次置换金额与预先实际投入的自筹金额一致,本次置换事项没有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投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置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保荐人对本次置换事项无异议。 七、会计事务所鉴证报告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认为,宁夏恒力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特此公告。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一: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作为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恒力”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宁夏恒力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宁夏恒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根据宁夏恒力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 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实际需求,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上述项目实际需求,超过部分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二、宁夏恒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990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向上海新日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7.02元,募集资金总额561,6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律师费、审计费、验资费、资料费等费用13,558,422.3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48,041,577.68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并出具XYZH/2011YCA1001验资报告。 三、宁夏恒力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在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以前,有总额为29,000,000.00元的银行贷款到期,公司已利用自筹资金予以偿还,具体情况如下: ■ ■ 四、注册会计师对宁夏恒力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审核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宁夏恒力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XYZH/2011YCA1021号《鉴证报告》。该报告审核结论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五、保荐人关于宁夏恒力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的保荐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 本次置换金额与预先实际投入的自筹金额一致,本次置换事项没有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投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置换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且已经公司五届十三次董事会、五届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就本次置换事项明确发表同意的意见。综上,本次置换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保荐人对本次置换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 王 平 王 珩 保荐人: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8月11日 附件二、 鉴证报告 XYZH/2011YCA1021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恒力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 一、 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宁夏恒力公司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 管理层的责任 宁夏恒力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编制《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宁夏恒力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 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 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宁夏恒力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司建军 中国注册会计师:梁建勋 中国 北京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990号)核准,本公司以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向上海新日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7.02元。 截至2011年7月1日,本公司实际以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向上海新日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0,0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561,6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10,0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551,600,000.00元,已由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日分别汇入本公司以下募集资金账户,其中汇入中国建设银行宁夏石嘴山河滨支行64001360600052501410账号内人民币291,900,000.00元、汇入中国工商银行石电支行2904044829200004601账号内人民币161,000,000.00元、汇入石嘴山银行河滨支行6402001205100000039账号内人民币98,700,000.00元。另扣减律师费、审计费、验资费、资料费等费用3,558,422.32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48,041,577.68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并出具XYZH/2011YCA1001号验资报告。 本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次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关于募集资金投向的计划为: 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预计约为56,160万元(含发行费用)。其中,①计划用于年产3万吨特种钢丝绳技改项目后续投资9,870万元;②偿还银行贷款16,100万元;③扣除发行费用后,剩余部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实际需求,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上述项目实际需求,超过部分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在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以前,由于有29,000,000.00元的银行贷款已到期,公司已利用自筹资金予以偿还,具体情况如下: ■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证券代码:600165 证券简称: 宁夏恒力 公告编号:临2011-026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8月6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了公司各位监事,会议于2011年8月16日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韩存在先生主持,应到监事5名,实到5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 监事会关于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1年半年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1、2011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11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了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11年半年度报告编制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就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发表以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29,000,000.00元,遵循了公司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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