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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00 证券简称:建投能源 公告编号:2011-39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8-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8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受公司董事长李连平委托,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王津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3名,代表股份686,599,4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5%。 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董事有:王津生、王廷良;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监事有:李新浩、曹芸。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赵英彬先生、李强先生出席本次大会并进行了法律见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经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审议《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赞成686,599,484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规模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并根据公司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注册有效期(两年)内分期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途为置换银行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全权办理本次申请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具体条款(包括实际发行方式、金额、期限、承销方式及募集资金用途等),制作、签署所有必要的申报文件及材料等。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赵英彬先生、李强先生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本次大会形成的《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二○一一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二○一一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3、二○一一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8月1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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