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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8-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证券代码:002211 公告编号:2011-029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2011年8月9日发出的会议通知,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11 年8月19日上午9:00在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朱德洪先生主持,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7人,独立董事单国荣先生因公出差,已授权独立董事罗晓文先生代为投票表决本次董事会的相关事宜。公司监事和高管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11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关于提名殷恒波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原董事赵忠秀先生已于2011年7月25日会递交辞职报告,现董事会提名殷恒波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殷恒波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经查实殷恒波先生的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形,也未有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素养符合所聘岗位的要求,现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名殷恒波先生担任公司董事候选人。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殷恒波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此议案需提交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召开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聘请殷恒波先生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须提请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以上要求,公司拟定于2011年9 月 18 日召开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殷恒波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 8 月 19 日 附件: 殷恒波先生的简历 殷恒波,男,48岁,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教授。九三社员。1984年毕业于北京化工学院化学工程专业,获工学学士学位;1989年毕业于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物理化学专业,获理学硕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日本国大阪大学工学部物质生命专业,获博士学位。现任江苏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教授、应用化学研究所副所长、江苏省无机复合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第一届技术委员会委员。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证券代码:002211 公告编号:2011-030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2011年8月9日发出的会议通知,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1 年8 月19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郭北琼先生主持,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1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证券法》第68条要求,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一致通过《关于201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发表如下的审议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的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所载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O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 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1-031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1 年 8 月 1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所形成的《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定于 2011 年 9 月18 日召开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1 年 9 月 18 日(星期日)14:00 (二)召开地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本次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四)股权登记日:2011 年 9 月 14日 (五)召开期限:半天 (六)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七)本次会议出席对象 (1)2011年 9 月 1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二、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审议事项:董事会提名殷恒波先生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 上述审议事项的内容请详见 2011年 8 月 22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的《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本次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自然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和持股凭证登记;委托代 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股东帐户卡和持股凭证登记。 2、法人股股东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 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和持股凭证登记。 3、股东可用传真和信函方式登记。授权委托书必须至少提前 24 小时 送达或传真到会议地点。传真和信函请标明"股东大会"字样。 (二)登记地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三)登记时间:2011 年 9 月14 日 8:30-11:30,13:00-17:00; 2011 年 9 月 15 日 8:30-11:30,13:00-17:00。 四、本次会议的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1-83359032 传真:0511-83365478 联系地址: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扬中市明珠广场)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邮政编码:212200 联系人:朱恩伟 电子邮箱:zew@hongda-chemical.com (二)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费用自理。 五、备查文件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董事会决议 附:回执及授权委托书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回 执 截止 2011 年 月 日,我单位(个人)持有"宏达新材"(002211)股票 股,拟参加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人姓名: 股东账户: 股东名称:(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授 权 委 托 书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本人)出席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如下:
特别说明事项: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 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多项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或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多项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1)委托人名称或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2)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3)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4)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 5)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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